志工服務相關法規

志願服務相關法規

志願服務法中央法規,包括:

臺中市東勢區中山國民小學推動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100年08月30日訂定

壹、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2.30局給字第0940066437號函「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資訊系統推動計畫」

二、臺中市政府100.08.25府授人給字第1000167495號函「有關推動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乙案」辦理。

貳、目的

為鼓勵積極運用優質且豐沛之退休人力,提升退休公教人員擔任志工服務之人數比例,以協助公共事務推動,規劃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調適,豐富退休後之生活,積極推動志工服務,提昇服務品質。

參、實施對象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志願協助本校辦理指定工作之退休人員。

肆、實施方式

退休人員身心健康,具有主動、奉獻及服務熱忱者,均得為志工遴選對象, 本校各處室視實際業務需要情形,不定期公告、張貼海報、洽訪志工團體或轉發教育部(局)有關退休函釋時,附相關宣導資料,以瞭解退休人員擔任志工之意願,廣泛徵詢,報名方式不拘上網、通訊或親自報名均可。

一、本校視工作性質規劃,以不涉及責任性、財務性、保密性等原則,認定適合退休志工協助辦理之事務,本校各處室視業務需要,通知退休志工到本校服務。

二、本校得依退休志工所擔任工作性質,給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以提昇服務品質,並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工作環境及設備下進行服務。

三、運用各種管道招募公教志工,除「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資訊系統,更可透過電子、平面媒體或網際網路進行招募,呈現志工服務成果便於相互學習。

伍、獎勵措施

本校舉辦各種活動時,邀請公教志工參與,並公開表揚服務優秀之公教志工,提高尊榮感,激勵更多退休人員投入服務意願。

陸、其他事項

一、為擴大退休志願服務成果,每年得辦理宣導會,鼓勵所屬退休人員積極參與本校志工服務工作。

二、建立公教志工意見反應窗口,適時了解並作雙向溝通。

柒、經費

本校配合辦理本鼓勵措施計畫所需經費,得衡酌實際需要,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捌、本鼓勵措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