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照護法規函示

拾參、退休(職)

法規動態

1.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發布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施行日期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0133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600342852號令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全文。

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銓敘部部退四字第10541770741號令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4738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5445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5004892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540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500487922號令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8.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0239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9.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條文

10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901號、第10400140871號及第1040014088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

11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銓敘部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公務人員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得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並溯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施行。

12考試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號考臺組二字第10400039491令修正「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13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銓敘部部退四字第10439340531號令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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