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辦法

一、依據: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組織社團及管理辦法

二、目的: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培養學生領導才能及自治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三、社團學生活動之辦理與規定:

(一)本校學生組織社團,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申請登記,經核准成立後得展開各項活動。

(二)舉辦活動,均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違者追究其責任。

(三)各社團舉辦活動前,均應按下列程序申請:

1.社團舉辦活動最遲應於活動前二週報備並開始作業。

2.向社團活動組領取「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填妥後送請指導老師簽名。

3.學生如於課餘時間與外校共同舉辦活動須檢附家長同意書並辦理保險。

4.將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保險學生名單送回社團活動組核辦。

5. 社團活動組簽請學務主任核定後,申請書存社團活動組備查。

四、社團成果發表會:

(一)社團舉辦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檢附「活動計畫書」。

(三)活動計畫書應包含演出目的、演出日期、演出內容、場地租借、人員組織配置、節目單、工作進度表、經費預算、指導老師等細項。

(四)經核後列入行事曆中始可辦理。

(五)審核辦法如下:

1.指導老師評估。

2.參與老師及學務處同意。

3.家長同意(附家長同意書)。

4.不影響正常上課。

5.參與社員未有違反校規之情事者。

(六)社團舉辦成果發表會經核准後如需製作海報及邀請函應先將草稿送社團活動組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製作、印刷。

五、社團活動經費補助:

(一)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學生舉辦活動如需申請學校補助須由社團負責人具名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向社團活動組申請。

(二)各社團舉辦活動申領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後一週內檢據向社團活動組報銷。前次活動經費未報銷者,不得舉辦下次活動,並於學期結束時不予受理改選登記。

(三)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自籌及學校補助為主要來源,如需接受校外人士或機關團體之支助者,需先報請學校同意。

(四)學生社團經費應交由該社團總務組長處理,並詳列收支帳目,再經社長、指導老師核章,每學期末送社團活動組查核。

六、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