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辦法: 學校各場地在不影響上課及公用時間外,可供學生社團舉辦活動或練習之用。 凡經社團活動組核准有案之學生社團,需用場地時,可向社團活動組申請使用。 借用場地流程:填寫「學生社團借用場地申請表」。借用綜合大樓者須加附「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申請書」。 查閱借用之時間及地點,如無其他社團時間衝突者,即可填寫申請表。 依申請表上各處室確實核章。 申請表一聯送社團活動組備查,一聯送總務處備查。 各社團借用場地凡經核准者,如因故停用或改期使用,必須向社團活動組辦理停用或改期借用手續。各社團借用場地凡經核准者,如私自轉借或使用場地與申請表所填用途不符,一經察覺即停止使用,並停止該社團借用場地一個月。各社團借用場地應維護學校公物,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各社團借用場地應維持場地清潔,活動後場地未清潔者,第一次口頭告誡,第二次停止該社團借用場地一個月。各社團借用場地如學校臨時需要使用時,一經通知借用社團,應即讓出,不得稽延。社團場地使用時間:平時放學後至20:00止,20:00~20:30整理場地,最晚須於20:30離校。假日7:00-17:00,17:00-17:30整理場地,最晚須於17:30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