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組織社團及管理辦法
一、 目的
一、 目的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以發展群性教育、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此辦法。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以發展群性教育、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此辦法。
二、社團分類
二、社團分類
(一) 配合教育方針,促進教育效率之學藝性社團。
(一) 配合教育方針,促進教育效率之學藝性社團。
(二) 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之康樂性社團。
(二) 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之康樂性社團。
(三) 舒緩課業壓力,學習器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三) 舒緩課業壓力,學習器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四) 鍛鍊強健體魄,發揮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圈。
(四) 鍛鍊強健體魄,發揮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圈。
(五) 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之服務性社團。
(五) 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之服務性社團。
三、 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規定與流程
三、 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規定與流程
(一) 學生組織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一) 學生組織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二) 學生組織社團須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檢具社團章程草案、擬敦聘之指導老師資料及簽章、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
(二) 學生組織社團須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檢具社團章程草案、擬敦聘之指導老師資料及簽章、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
(三) 報請學務處核辦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三) 報請學務處核辦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四) 學生解散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四) 學生解散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五)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應由社團活動組組協調原社員轉社,並轉呈校長核准後始能撤銷登記。
(五)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應由社團活動組組協調原社員轉社,並轉呈校長核准後始能撤銷登記。
四、 社團活動之辦理與規定
四、 社團活動之辦理與規定
(一)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時,配合學校行事曆提出教學進度計畫。
(一)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時,配合學校行事曆提出教學進度計畫。
(二) 社團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考核後列入學校行事曆中始得辦理。
(二) 社團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考核後列入學校行事曆中始得辦理。
(三) 社團舉辦活動及成果發表會悉依「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辦理。
(三) 社團舉辦活動及成果發表會悉依「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辦理。
(四) 各社團幹部原則上每學年改選一次,必要時一學期也可改選,唯必須向學務處報備。
(四) 各社團幹部原則上每學年改選一次,必要時一學期也可改選,唯必須向學務處報備。
(五) 各社團幹部改選悉依「社團幹部改選辦法」辦理。
(五) 各社團幹部改選悉依「社團幹部改選辦法」辦理。
(六) 社團如需對外活動,應先向報請社團活動組組並檢附家長同意書,再經校長核准,始完成報備手續。
(六) 社團如需對外活動,應先向報請社團活動組組並檢附家長同意書,再經校長核准,始完成報備手續。
(七) 社團活動如需借用場地或器具,應向社團活動組及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並依「社團活動借用場地辦法」辦理。
(七) 社團活動如需借用場地或器具,應向社團活動組及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並依「社團活動借用場地辦法」辦理。
(八) 社員於社團活動時間缺課達二次以上者,予以退社處分,且其學期群育成績以五十分計算之。
(八) 社員於社團活動時間缺課達二次以上者,予以退社處分,且其學期群育成績以五十分計算之。
五、 社團指導老師之義務
五、 社團指導老師之義務
各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由校長或學務處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有義務輔導社團各項活動及會議,並負責評核社員群育成績。
各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由校長或學務處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有義務輔導社團各項活動及會議,並負責評核社員群育成績。
六、 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公告規定
六、 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公告規定
(一) 海報公告須經社團活動組認可蓋上學務處章,始准張粘,並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內自行取回。
(一) 海報公告須經社團活動組認可蓋上學務處章,始准張粘,並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內自行取回。
(二) 海報公告須張貼於指定之處所。
(二) 海報公告須張貼於指定之處所。
(三) 凡不合以上規定所張貼之海報,將予以適當處分。
(三) 凡不合以上規定所張貼之海報,將予以適當處分。
(四) 未經許可擅自撕毀合於規定之海報者,移送學務處懲處。
(四) 未經許可擅自撕毀合於規定之海報者,移送學務處懲處。
七、 經費補助
七、 經費補助
(一) 社團經費以學生自籌為原則,學生舉辦活動如需申請學校補助須由社團負責人具名,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向社團活動組申請。
(一) 社團經費以學生自籌為原則,學生舉辦活動如需申請學校補助須由社團負責人具名,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向社團活動組申請。
(二) 各社團舉辦活動申領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後一週內檢據向社團活動組報銷。前次活動經費未報銷者,不得舉辦下次活動,並於學期結束時不予受理改選登記。
(二) 各社團舉辦活動申領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後一週內檢據向社團活動組報銷。前次活動經費未報銷者,不得舉辦下次活動,並於學期結束時不予受理改選登記。
(三)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自籌及學校補助為主要來源,如需接受校外人士或機關團體之支助者,需先報請學校同意。
(三)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自籌及學校補助為主要來源,如需接受校外人士或機關團體之支助者,需先報請學校同意。
(四) 學生社團經費,應交由該社團總務組長處理,並詳列收支帳目,經社長、指導老師核章,每學期末送至社團活動組查核。
(四) 學生社團經費,應交由該社團總務組長處理,並詳列收支帳目,經社長、指導老師核章,每學期末送至社團活動組查核。
八、 社團評鑑
八、 社團評鑑
(一) 學生社團於每學期前將整學期活動資料彙整,以接受資料評鑑,其日期由學務處訂定之,學生社團拒絕接受輔導檢查或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得停止其活動。
(一) 學生社團於每學期前將整學期活動資料彙整,以接受資料評鑑,其日期由學務處訂定之,學生社團拒絕接受輔導檢查或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得停止其活動。
(二) 動態性社團並於每學期中至少須參加社團聯合發表會,不得無故不參加,拒絕參加動態性評鑑之社團得停止其活動。
(二) 動態性社團並於每學期中至少須參加社團聯合發表會,不得無故不參加,拒絕參加動態性評鑑之社團得停止其活動。
(三) 社團評鑑之項目、分數及方式悉依「社團活動評鑑辦法」辦理。
(三) 社團評鑑之項目、分數及方式悉依「社團活動評鑑辦法」辦理。
九、 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 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