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組織社團及管理辦法

一、 目的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以發展群性教育、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此辦法。

二、社團分類

(一) 配合教育方針,促進教育效率之學藝性社團。

(二) 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之康樂性社團。

(三) 舒緩課業壓力,學習器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四) 鍛鍊強健體魄,發揮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圈。

(五) 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之服務性社團。

三、 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規定與流程

(一) 學生組織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二) 學生組織社團須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檢具社團章程草案、擬敦聘之指導老師資料及簽章、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

(三) 報請學務處核辦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四) 學生解散社團流程悉依「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辦理。

(五)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應由社團活動組組協調原社員轉社,並轉呈校長核准後始能撤銷登記。

四、 社團活動之辦理與規定

(一)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時,配合學校行事曆提出教學進度計畫。

(二) 社團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考核後列入學校行事曆中始得辦理。

(三) 社團舉辦活動及成果發表會悉依「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辦理。

(四) 各社團幹部原則上每學年改選一次,必要時一學期也可改選,唯必須向學務處報備。

(五) 各社團幹部改選悉依「社團幹部改選辦法」辦理。

(六) 社團如需對外活動,應先向報請社團活動組組並檢附家長同意書,再經校長核准,始完成報備手續。

(七) 社團活動如需借用場地或器具,應向社團活動組及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並依「社團活動借用場地辦法」辦理。

(八) 社員於社團活動時間缺課達二次以上者,予以退社處分,且其學期群育成績以五十分計算之。

五、 社團指導老師之義務

各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由校長或學務處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有義務輔導社團各項活動及會議,並負責評核社員群育成績。

六、 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公告規定

(一) 海報公告須經社團活動組認可蓋上學務處章,始准張粘,並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內自行取回。

(二) 海報公告須張貼於指定之處所。

(三) 凡不合以上規定所張貼之海報,將予以適當處分。

(四) 未經許可擅自撕毀合於規定之海報者,移送學務處懲處。

七、 經費補助

(一) 社團經費以學生自籌為原則,學生舉辦活動如需申請學校補助須由社團負責人具名,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向社團活動組申請。

(二) 各社團舉辦活動申領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後一週內檢據向社團活動組報銷。前次活動經費未報銷者,不得舉辦下次活動,並於學期結束時不予受理改選登記。

(三)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自籌及學校補助為主要來源,如需接受校外人士或機關團體之支助者,需先報請學校同意。

(四) 學生社團經費,應交由該社團總務組長處理,並詳列收支帳目,經社長、指導老師核章,每學期末送至社團活動組查核。

八、 社團評鑑

(一) 學生社團於每學期前將整學期活動資料彙整,以接受資料評鑑,其日期由學務處訂定之,學生社團拒絕接受輔導檢查或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得停止其活動。

(二) 動態性社團並於每學期中至少須參加社團聯合發表會,不得無故不參加,拒絕參加動態性評鑑之社團得停止其活動。

(三) 社團評鑑之項目、分數及方式悉依「社團活動評鑑辦法」辦理。

九、 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