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相關規定

一、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以3名為原則。

(二)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含)人,則不適用下列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三)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

(四)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該班導師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函報本局,由本局彙整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五)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五)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教師每星期應至少輔導身心障礙學生1次,並確實建立每次輔導紀錄資料。

(六)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輔導紀錄應納入「普通班特殊教育服務實施績效評鑑」評核對象。經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其原核定之酌減班級人數。

(七)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三、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