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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使用
林業設施
安全設施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採取土石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
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
礦石開採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農村再生設施
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
農舍
交通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