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容許使用項目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工業區除外)
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但森林區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林業使用
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戶外廣告物設施
私設通路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 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
農村再生設施
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
動物保護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