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項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電信監測站 附帶條件
2.電信、微波收發站(含基地臺)
3.電視、廣播訊號收發站
4.纜線附掛桿
5.衛星地面站
6.輸配電鐵塔
7.電線桿
8.配電臺及開關站
9.抽水站
10.自來水加壓站、配水池
11.檢查哨
12.航空助航設施
13.天文台
14.輸送電信、電力設施
15.輸送油管、水管設施
16.有線電視管線設施
17. 其他管線設施
18.國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