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帝國議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
帝國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之議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本會會議之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於帝國議會之Messenger聊天室簽到。
第四條
議案應於開會前以檔案或聊天室中文字訊息形式提出。臨時動議或亟待解決事項得以聊天室中文字訊息形式方式提出。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
第五條
議員提案得有他人之連署或附議。
第六條
議案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提出,逾時不予列入議程。逾時提出之議案,除法律案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七條
議長收受提案後,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二、議案之合併、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排定議程。
第八條
本會除預備會議外之各項會議由議長召集之。
第九條
議程至遲應於開會前十二小時公布。
第十條
議員因故無法出席本會會議者,應向議長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十一條
本會每屆所舉行之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臨時主席推選。
二、宣布開會。
三、議長選舉:
(一) 投票。
(二) 開票。
(三) 宣布選舉結果。
四、議長交接儀式。
五、臨時動議。
六、自由發言。
七、宣布散會。
前項預備會議由聯合皇帝召集,至遲應於該屆帝國議會選舉結束後十日內召集。
第一項第四款交接儀式由聯合皇帝、出席議員監交。
第十二條
本會每屆所舉行之常會或臨時會,應有下列之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報告議程。
三、主席致詞。
四、討論議案。
五、質詢。
六、臨時動議。
七、自由發言。
八、宣布散會。
第十三條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詢問出席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議員提議變更,得經表決後變更之。
第十四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裁定停止討論。
第十五條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一、無異議表決。
二、Messenger內建投票系統。
三、Messenger內建表情符號投票。
四、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二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三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審理法律案時,得採用包裹表決,其範圍由議長決定。
前項包裹表決由出席議員提議,經議長同意後得採用。
審理法律案時,若全體議員對該法律案內容無審查意見,原則上主席應宣布全案包裹表決,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七條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得票數最高之選項大於一項時,得加入其中一項,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得票數最高之選項與得票數次高之選項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第十八條
議案之修正動議討論終結後,應先提付表決;表決通過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第十九條
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之。
第二十條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主席裁定得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以前提出復議,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議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原議案尚未執行者。
三、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出席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談話會中,如已足法定人數,應繼續開會。
第二十三條
議長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布該次會議議事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密會議依帝國議會組織法第五條辦理。
本會秘密會議應於常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在此限。
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會議主席或出席議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二十五條
舉行秘密會議時,除議員及由會議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進入帝國議會之Messenger聊天室。
第二十六條
秘密會議之文件,其有收回之必要者,散會前應收回,不得外流。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議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秘密會議之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於全案通過,主席公布後,得予公開。但已失秘密時效者,得由議長於每會期終了前解密之。
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經帝國議會會議通過後,由議長公布之。本規則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落實議事公開、透明國會之精神,故訂定本規則。
除本會秘密會議外之會議,皆應開放旁聽。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向帝國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長提出旁聽申請,經議長許可後始得入場旁聽。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完成旁聽申請,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中華民國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各種有危險性、妨礙議場秩序或其他不適在帝國議會持有之物品。
三、於該屆帝國議會任期內曾被強制離場三次以上。
四、其他認為有妨礙議場秩序之虞。
第四條
本會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旁聽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會議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本會會議進行中旁聽人未經主席許可不得擅自發言與提問。
第五條
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主席得強制令其離場並作廢其旁聽申請。
第六條
本規則經帝國議會通過,議長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