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內容製發辦法(20230721)
國民身分證內容製發辦法(20230721)
第一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相片影像檔,指申請國民身分證繳交之數位相片,而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
對於前項之照片規格,凡比例為長4.5、寬3.5,且圖像得以辨認者皆符。
第三條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由文字碼及數字碼組成,共計十碼,一人配賦一號。
前項編號首碼以英文字母代表組成國別、直轄大區別,第二碼以英文字母代表實設區域之邦別、領別,第三碼至第八碼為數字碼,第三碼為性別碼。
第四條
內政部辦理入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
恢復籍貫、放棄國籍後再次入籍、撤銷國籍後再經核准復籍,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原無配賦者應配賦統一編號。
第五條
內政部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內政部更正或變更之。
第六條
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
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
如重新配賦新號者領有國民身分證,內政部應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七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初次入籍日期。
四、相片。
五、發證日期。
六、性別。
七、初入籍地。
八、現籍貫地。
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內政部核准者,得免予列印。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