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西元2022/仰觀元年3月6日
發文字號:
最高命令
主旨:對帝國議會與御前會議之設立方法
公告事項:
由於現階段民主化之不易,帝國議會議員之參選人數不足以支撐運作,故以本命令規定,提供君主會議以決議方式,決定是否設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未設立時,設立御前會議,取代帝國議會之功能。
依上節所述,在帝國議會未設立時,20230227版本之聯合帝國憲法帝國議會章節失效, 準用20221220版本之聯合帝國憲法御前會議章節取代之。
發文日期:西元2022/仰觀元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
最高命令
為促進聯合帝國之民主化,將原皇帝陛下御前會議章節修改為帝國議會章節,並修正具體條文如下:
第五章 帝國議會
第三十九條 帝國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帝國議會議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四十條 帝國議會有議決法律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經君主會議通過之相關決議,僅有對其提出建議之權,而無議決之權。 君主會議有權對帝國議會所議決之議案重新審查,由君主會議所做出之決議,帝國議會無權反對。
第四十一條 帝國議會議員之選出方式與席次分配,以法律定之。 帝國議會議員之任期為三個月,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完成之。
第四十二條 帝國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帝國議會議員互選之。
第四十三條 帝國議會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聯合皇帝之咨請。
二、帝國議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四十四條 對於帝國議會之法律案通過後,送交聯合皇帝,除有特別規定外,自聯合皇帝簽署後,公佈於國家指定或公告處之日起,該法案始得施行。 聯合皇帝有拒絕簽署之權。
第四十五條 帝國議會議員於議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帝國議會議員不得兼任首相及副相。
第四十七條 帝國議會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大臣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四十八條 如有議會議事成員之三分之一要求時,法律之公佈得展期一週。
第四十九條 會議之議決案,須有投票權者之多數參加表決通過,方得變更之。
第五十條 會議所立法律若不符合需要,得依會議程序表決廢除。
第五十一條 帝國議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聯合皇帝得經君主議會全票同意後,得宣布解散帝國議會,並直接進行議員重選。
發文日期:西元2022/仰觀元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
最高命令
主旨:公告對各帝國君主之相關憲法條文修正
依據: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公告事項:
為使各帝國皇帝與聯合皇帝之權力盡可能平等,茲公告第二次憲法修正之施行,相關條文內容繁多,採其他方式公告之。
發文日期:西元2022/仰觀元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
最高命令
主旨:過往各帝國判決是否延續至聯合帝國問題之解釋
公告事項:
基於合併條約與憲法內並未寫明,關於在合併前各帝國所做出之判決,其效力是否能夠延續之聯合帝國時期,以及該判決影響的範圍作出解釋。
兩國皇帝一致認同,各帝國所做出的判決,在合併後對中央政府及其下轄之地區並無任何效力,而限制合併前各帝國之判決,僅於該帝國內繼續實施,不得以此干涉其他帝國或中央政府之運作。
對於合併後聯合帝國所作出之判決,效力依其內容所宣告之施行範圍而定,特此告知。
發文日期:西元2022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
皇帝敕令
主旨:聯合皇帝公布第一次憲法修正案
依據:依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聯合皇帝公布第一次憲法修正案:
第七條
最高權力之行使,平常僅以最高命令發布,最高命令高於本法,惟 本條 文與其附屬條文除外。
第七之一條
最高命令之發布,需各帝國皇帝皆簽署,始得生效。
第五十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一至三人,任期六個月,得連續任命,掌理本 憲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事項,由聯合皇帝任命之,大法官得兼任司法院長。
第五十八條
1.憲法之修改,得用立法手續修改之,但國民請願而用國民投票以議決修 改憲法,須全國至少過半數行政區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須超過公民數 4/5。
2.若由聯合皇帝要求修改憲法,應於御前會議提出,並以最高命令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