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19)列席第二十一次行政人力資源委員會,說明有關在第七屆第八次勞資會議曾提過「育嬰留職停薪之約用人員,復職後隔年無績效調薪」一事,當時決議把此事提到行政人力資源委員會討論。
這個狀況緣由是今年初接到約用同仁反應去年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今年度卻無績效調薪,查證後確有其事;詢問人事室回覆說明係依照「國立政治大學約用人員考核、績效調薪及考核獎金作業細則」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之績效調薪係指根據約用人員年終考核等第及薪資位置以調整月支待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調薪:(一)在校服務未滿一年者。」人事室也在該次勞資會議上說明「在校服務未滿一年,此規定所稱指考核當年度未滿一年」
上述問題有在當初提案中引據相關法規反駁,在今日進入說明時亦重新整理,整理說明如下:
依同作業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約用人員服務滿半年以上且年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均應接受年終考核。」,及第3條第4項規定,「約用人員當年度在職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另予考核。」校方法規已經明確區分為在校服務與在職兩種不同定義之名詞。
依「國立政治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5條「(特別休假)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給: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下略)」第36條「(工作年資採計)前條服務年資採計規定如下(下略)」兩條綜合來看,可以得到在校服務未滿一年應指涉的是當年度新進人員,而非指考核該年度服務未滿一年。
依「國立政治大學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中,對於特別休假說明「留職停薪者,依實際在職年資核給特別休假。」這也說明約用人員不會因為留職停薪,而變成服務未滿一年,特別休假只能拿到「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的特別休假天數。
所以綜觀學校本身法規與勞基法(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5條文字引用自勞基法第38條),服務未滿一年者其實有清楚的定義,但學校沒有依照法規執行,卻自行解釋造成約用同仁留職停薪後,隔年無法調薪的問題出現;雖然人事室說明是參考公務人員的考績法設計,但是法規的定義不該用參照而突然有所不同解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後無法調薪的問題,應該是要去解決,而非藉此做為沒有執行自己訂定之法規的理由。
(當下講的有些亂沒這麼有條理,但是大致上是依照這樣的內容去列席報告;因僅是列席說明,說明結束後就離開會場,無法得知最後決議結果,會上除主席詢問外,其他代表並未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