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7
第六屆第13次勞資會議
有薪事假一案,校長裁示:另給7天彈性休假,已優於公務員,暫緩實施。人事室表示須以其他方式或蒐集更多不同資訊去說服校長,或提出新的理由重新提案討論。工會將持續努力爭取。
2019/6/10
第10次理事會會議
理事徐先生統整會員意見後研擬方案,於本次會討論通過,確定於下一次勞資會議(7/17)提案。
2019/5/20
2019/4/18
第6屆第12次勞資會議
工會提案「修改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希望約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及技工工友給予有薪事假,人事室表示公務員雖可請有薪事假,但會與考績連結,若約用人員希望比照,請提供完整方案於下次會議討論。
2018/12/1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7日。 "
有會員提出比照公務員有薪事假,其理由如下: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7日。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
二、依本校約用人員每年僅有依年資所給之特別休假及5日之病假可休(不計其他假別之休假),可休假之天數不多,若跟本校公務人員相比,以年資10年為例,公務員每年可休63天(特休28+病假28+事假7),約用人員可休20天(特休15+病假5),明顯有很大差異。
三、為使本校行政人員能有較平等的休假制度,希望本校約用人員比照公務人員每年給予給薪事假。
本案經徐契舜理事提至理事會,並經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討論後,理事會決議於四月份勞資會議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