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章
《跨國兼職者進行申報條款》
共和前一年(2021)七月十一日駐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三年(2024)二月二十五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三年(2024)十月三十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第一條: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減緩會員國與非會員國間之跨國兼職問題,特訂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共同體秘書處執掌跨國兼職之申報事宜,前述之申報程序,應依本法之規定以線上提報方式辦理。
第三條:
會員國及觀察員國政府內公職人員如有以下情形,應向秘書處通報:
(一)會員國公職人員於其他會員國政府兼任職務;
(二)會員國公職人員於非會員國之政府兼任職務;
(三)非會員國公職人員於會員國政府兼任職務;
第三條之一:
符合《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或《微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內所規定之要素者,應視為國家。
任何會員國不應以未承認或其他政治因素作為未申報兼職之理由。
符合前述要素而未自稱為微國家或主權國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秘書處應對提報具有跨國兼職行為之人數進行國別統計,並於每年二月及七月向全體會員國通知。
第五條:
本決議並未授權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對跨國兼職者進行任何認可、否決的意思表示行為。
第 12 章
《關於確立國際編碼標準公約》
共和二年(2023)十二月十八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三年(2024)一月一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三年(2024)十月三十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第一條
茲締約國諸國承認《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之原則,並認定微國家之定義如左列:
一、有常住的人口;
二、有包括但不限於宣稱、實際控制或位處與網際網路之領土;
三、有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政府;
四、有獨立行使主權之能力;
第二條
基於本公約,成立微國家標準化組織,制定適用於微國家社會之國際標準。
第三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推行國家名稱代碼表示法,以三個拉丁字母縮寫及兩個拉丁字母縮寫體現,現有之ISO 3166-1代碼應不予註冊。
本公約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代碼以每締約國一個為上限。
第四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推行地區名稱代碼表示法,以國家兩字代碼及三字地區拉丁字母縮寫作為體現方式。
本公約之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登記之單位實體,得為該國之行政區或高度自治體。
第五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639之現有列表,推行語言名稱代碼表示法,以三個拉丁字母縮寫體現。
本公約締約國,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以單一語言為單位。
第六條
基於本公約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4217之原則,推行貨幣及基金代碼之表示法,編碼系統比照前述原則。
本公約締約國誒,向微國家標準化組織登記表示代碼,以單一貨幣為單位。
第七條
基於本公約之簽訂,承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5218、ISO 6709及ISO 1000之原則,並施行於本公約締約各國。
第八條
本公約應有各締約國依照其憲法程序批准之。
批准書應提交予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經二分之一創始國批准後,本公約生效之。
為此,締約國代表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第 13 章
《中文微國家百科公約》
共和三年(2024)七月二十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三年(2024)八月二十九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三年(2024)十月三十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蒙萊納瓦聯邦政府於西元2022年發起微國家百科,對於微國家百科之管理組織及制度僅存在慣例,從未實際法制化,對於中文微國家百科之公共財地位也僅仰賴國際國家之承認而未獲保障。
有鑑於近日因前述原因而造成之國際問題,蒙萊納瓦聯邦與奧格洛伊聯邦政府現擬訂本公約,以規範中文微國家百科之事項,解決百科可能造成之一切國際問題,並保障百科於國際國家之存在及地位。
定義
本百科用戶,指不論其是否在本百科中注冊或未注冊,而使用百科的人。
奧格洛伊皇冠領,指最尊貴的奧格洛伊皇冠領及其他領地聯邦(Augenore Commonwealth)。
格蘭迪亞共和國(Republic of Grandia),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The Most Serene Concordian Republic of Grandia)。
華江斯坦君憲國,指尊貴的最高元首陛下與他腳下的華江斯坦君憲國(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tate of Huajiangstan)。
特聘技術支援,指管理委員會所聘任,以協助維護本百科原始碼的人。
特聘人士,指管理委員會所騁任,出任管理委員會非微國指定代表的人。
中文微國家百科
第一條 百科的定義
中文微國家百科(下稱本百科),為一基於 Mediawiki 技術架設,並開放各微國家共同創建、編輯及維護條目之網絡百科全書。
第二條 百科的地位
本百科為各國之公共財(Public good),不受任何微國家之控制及影響,其公共財地位應受各國承認及由本公約予以保障。
中文微國家百科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本百科設中文微國家百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由以下微國家 ——
(一)奧格洛伊皇冠領;
(二)格蘭迪亞共和國;
(三)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四)大清和聯合帝國;
(五)華江斯坦君憲國;
(六)蒙萊納瓦聯邦;
(七)臺朗共和國。
各自所派出的一名代表及一名特聘技術支援及零至兩名特聘人士組成。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蒙萊納瓦聯邦所派出的代表為管理委員會的當然主席,領導管理委員會,並召集會議,於管理委員會討論無法得出共識時行裁決。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管理委員會各微國家代表無任期之限制;唯管理委員會各微國家應每半年確認其代表人選。
特聘技術支援及特聘人士之任期為半年。
委員會亦應於原有特聘技術支援及特聘人士任期結束前召開會議,確認延聘或聘任新人選。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百科之最高管理機關,掌管以下權力 ——
(一)指定或免除本百科用戶之管理員身份;
(二)指定或免除本百科用戶之介面管理員身份;
(三)封禁或解封用戶;
(四)制訂本百科之發展方針;
(五)以本百科之名義與其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六)聘任顧問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並得提供意見。
管理委員會達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可行使第6.1條列出的權力。
公約之簽訂與修訂
第七條 簽訂
本公約之簽訂,下開管理委員會七國各全權代表簽字,以昭憑信。
本公約獲管理委員會任何四國簽署即為生效。
第八條 修訂
本公約之修訂,由管理委員會全體與會者同意後為之。
第 14 章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and the Kingdom of Borondonia》
共和四年(2025)一月二十三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一月二十五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八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and the Kingdom of Borondonia
Art. 1.- The Governments of the Kingdom of Borondonia and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in exercise of their sovereign power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norms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ates, declare that they mutually recognize each other as independent and sovereign micronations.
Art. 2.- Both parties agree to establish mutual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April 18, 1961.
Art. 3.- Both parties declare their will to orient their mutual re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f mutual respect, peaceful cooperation, equal treatment and non-intervention in their internal affairs.
Art. 4.- The Governments of the signatory micronations agree to mutually promote 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among their peoples.
Art. 5.- This agreement may be annulled by mutual consent of the signatory parties, or in the event of dissolution of one of the signatory parties. The signatory parties hereunder hold the authorization, consent and position of the micronation they claim to represent.
Done at the Clementino Palace, Borondonia, on the 22nd day of the month of January of the year 2025, entering into force on the date hereof.
For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HE Yun-Shen Shen
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Foreign Minister
For the Kingdom of Borondonia
HSM Acahualinca I
King
第 15 章
《花社條約》
Treaty of Huesia
Verdrag van Huesia
共和四年(2025)三月十六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三月二十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八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序言
本條約各締約國——
茲重申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與赫戈斯優德國間之邦誼,格蘭迪亞人民與赫戈斯優德人民鑒於其偉大之共同宏願,矢以保障兩國人民之共同利益、凝聚雙邊力量、提升國際地位及推動雙邊交流;
考量格蘭迪亞與赫戈斯優德雙方對和平、穩定與共同繁榮之承諾;
特此建立兩國間基於對等互利之邦聯。
第一章 導言
第一條 目的與名稱
ㅤ1. 本條約旨在統合格蘭迪亞與赫戈斯優德,使其成為一聯合之邦聯。
ㅤ2. 本條約得稱為花社條約。
第二條 釋義
本條約中,除為文意另有定義者外——
ㅤ1. 「邦聯」(The Confederation),係指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GrandiaHegosyord)
ㅤ2. 「各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s),係指於本條約締約之國家,包含格蘭迪亞與赫戈斯優德。
ㅤ3. 「格蘭迪亞」(Grandia),係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The Most Serene Concordian Republic of Grandia)。
ㅤ4. 「赫戈斯優德」(Hegosyord),係指赫戈斯優德國(State of Hegosyord)。
ㅤ5. 「特命全權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係指本條約各締約國間,由雙方元首互派之高級全權外交代表。
ㅤ6. 「共同元首」(The Common Head),係指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之元首,或其他依本條約或邦聯法令署理該職位之人士。
ㅤ7. 「邦聯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 of the Confederation),係指邦聯之最高司法機構。
第二章 總則
第三條 名稱
ㅤ1. 本邦聯之華語文名稱為「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
ㅤ2. 本邦聯之英語文名稱為「GrandiaHegosyord」。
ㅤ3. 本邦聯之低地語文名稱為「GrandiaHegosyord」。
第四條 工作語言
ㅤ1. 本邦聯之工作語言為華語文、英語文及低地語文。
ㅤ2. 本邦聯内各工作語言之地位相同。
第五條 各締約國之地位與主權
ㅤ1. 本條約各締約國格蘭迪亞與赫戈斯優德,即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與赫戈斯優德國,其於本邦聯内地位相等。
ㅤ2. 各締約國,除為條約另有規定者外,其主權獨立行使不受干涉。
ㅤ3. 各締約國,雙方基於保留獨立主權,其内政及外交之權力獨立行使不受本條約干涉。
ㅤ4. 各締約國,其於國際組織之權利與義務,不受本條約干涉。
第三章 邦聯合作
第六條 邦聯經濟及貿易合作
ㅤ1. 各締約國應促進雙邊經濟合作,並致力於建立自由、公正及互惠之貿易環境。
ㅤ2. 各締約國茲同意消除雙邊貿易之關稅與其他非關稅障礙,惟涉及國防、公共安全及公共健康等例外事由者,不在此限。
ㅤ3. 各締約國間或各締約國與其他國家得以協議訂立其他經濟及貿易合作事項。
第七條 邦聯安全與防務合作
ㅤ1. 各締約國應為安全與防務同盟,共同促進雙邊安全合作,維護邦聯各締約國及國際間之和平、穩定與領土完整。
ㅤ2. 各締約國間應保持安全情報共享。
ㅤ3. 各締約國間得隨時就安全與防務合作事項進行軍事演習及交流。
ㅤ4. 各締約國間或各締約國與其他國家得以協議訂立其他安全及防務合作事項。
第八條 其他合作
各締約國就本條約其他規範未盡之合作事項,得以協議訂立之。
第四章 互駐全權代表
第九條 特命全權高級專員
ㅤ1. 本條約各締約國,茲同意互派特命全權高級專員,並於雙方首都設立高級專員公署,裨益雙方之合作與交往。
ㅤ2. 本條約各締約國茲承認雙方派任之特命全權高級專員其應享有 《1961年維也納外交領事公約》 所揭之權益、特權與豁免。
第五章 共同元首
第十條 共同元首
ㅤ1. 格蘭迪亞與赫戈斯優德,一致同意設立一共同元首,為統領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之元首。
ㅤ2. 共同元首,其在格蘭迪亞為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在赫戈斯優德為赫戈斯優德政府主席。
ㅤ3. 共同元首享有本條約賦予之權力、義務與特權。
第六章 邦聯司法委員會
第十一條 邦聯司法委員會
ㅤ1. 本邦聯設立一邦聯司法委員會,其由各締約國司法機構首長及共同元首經各締約國司法機構之建議所委任之法官組織之。
ㅤ2. 共同元首會同邦聯司法委員會掌理邦聯内之最高上訴及裁判權。
ㅤ3. 共同元首會同邦聯司法委員會得依各締約國法令進行最高上訴裁判,惟不得違背各締約國憲制性法令。
ㅤ4. 除為法令有特別之規定者外,共同元首會同邦聯司法委員會無權解釋各締約國憲制性法令。
ㅤ5. 共同元首會同邦聯司法委員會得受理各締約國間爭議之協調案,並予以仲裁。
第七章 共同會議機制
第十二條 共同會議機制
ㅤ1. 邦聯設立一定期之共同會議機制,及確保各締約國間之官方交流管道暢通。
ㅤ2. 雙方得經由其特命全權高級專員,就本公約及依據本公約訂立之其他協議之實施隨時會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約之效期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方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方之一年後予以終止。
第十四條 本條約之立法
本條約應經各締約國立法機構以其國内立法程序立法,使其具備法律地位,並經各締約國之國家元首批准後,始得生效。
第十五條 本條約之修正
本條約之修正,應經各締約國依其修法程序擬具本條約修正案,經各締約國立法機構議決,並呈請共同元首批准後,始得生效。
第十六條 本條約之保存
本條約之正本,應妥善保存於格蘭迪亞外務及海外領地部。
爰此,下開各締約國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本條約以華語文、英語文及低地語文繕乙式三份。
共和四年三月十六日
西元二O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訂於 格蘭迪亞花社
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全權代表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特派 外務及海外領地事務總長、陸軍元帥 沈議員雲深
赫戈斯優德國全權代表
赫戈斯優德臨時政府主席 夏主席子翔
第三方見證人
洛希提亞帝國君主 芙卡洛斯一世
第 16 章
《馬料水協定》
Ma Liu Shui Agreement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六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七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八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前言
本協定締約國,
格蘭迪亞、大清和、奧格洛伊、域多利、衆聯國、與盧爾提斯,
茲重申我等間的崇高邦誼,及其人民與政府和平相處之宏願,並在增強外交與安全上共同合作與微國家間和平之結構的期望,而以光榮之同感,追溯往昔共同維護對抗霸權帝國主義侵略、分類主義擴張及抵禦極權主義滲透之歷史,在我們的共同理念之結合下,團結一致併肩作戰之高尚關係;
我等願公開地正式宣告我等團結之精誠,及為我等履自衛權而抵禦外來武裝攻擊之共同決心,俾使任何潛在之侵略者不存任何對於本協定締約國懷有侵略、攻擊、破壞或騷擾之妄
想;
並願加強我等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建立情報共享及外交合作之現有努力,以待微國家更廣泛和平安全制度之發展。
於此詭譎多變、動盪不安,及充滿猜忌之時代,針對我等之間的合作並促進我等邦誼訂下基礎,訂立本協定。
第一部分 總綱
第一條 總則
本協定得引稱為《馬料水協定》(Ma Liu Shui Agreement)。
第二條 名詞釋義
本協定中,名詞之解釋如左——
1. 「締約國」(Signatory):指參與本組織並簽署或批准此協定之成員國,包括格蘭迪亞、大清和、奧格洛伊、域多利、衆聯國及盧爾提斯。
2. 在本協定中各締約國——
1. 「格蘭迪亞」(Grandia),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和協共和國(The Most Serene Concordia Rupubilc of Grandia);
2. 「大清和」(Great Qinghe),指大清和聯合帝國(United Empire of Great Qinghe);
3. 「奧格洛伊」(Augenore),指最尊貴的奧格洛伊皇冠領及其領地聯邦(Augenore Commonwealth);
4. 「域多利」(Victoria),指域多利聯合王國(Victoria United Kingdom);
5. 「衆聯國」(The Cenlist),指華夏衆聯國及大翁公國(The Great Cenlist);
6. 「盧爾提斯」(Lurtis),指盧爾提斯帝國(Lurtis Empire)。
3. 「人民」(People):指持有本協定各締約國合法身份或國籍之人士。
4. 「領土」(Territories):指本協定各締約國宣稱之領土,及由各締約國管轄之領地、船舶、航空器、駐外使館、在網際網路之社群、論壇、群組及電腦電磁紀錄等延伸領土。
5. 「工作語言」(Working Language):指本協定各締約國會議期間使用之語言,即中華民國國語及廣東話。
6. 「官方文字」(Offical Script):指本協定及後續衍生文件之使用文字,即正體中文及英國英文。
7. 「正體中文」(Traditional Chinese):指本協定及後續衍生文件之使用文字,即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收錄之正體中文文字及《常用字字形表》所收錄之繁體中文文字。
8. 「英國英文」(British English):指劍橋大學出版社《英語語音及音韻學》所列明的「標準英音」(Received Pronunciation)。
第二部分 合作
第三條 合作原則
本協定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各締約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任何形式威脅之作為。
第四條 外交合作
本協定各締約國承允各方互為外交上之同盟國,以互進互利、共同繁榮為主軸,發展平等互惠合作,並在國際上共同增進影響力,提攜後進之外交合作關係。
第五條 政治合作
本協定各締約國承允加強其民主與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發展與各締約國間之交流與對話。
第六條 安全合作
1. 本協定各締約國承認針對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與非武裝威脅,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法定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
2. 任何此項威脅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及其他必要之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國際組織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第七條 情報共享機制
本協定各締約國為有效達成外交、政治與安全之合作,應建立一情報共享機制,各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隨時進行情報共享工作。
第三部分 附則
第八條 協定之會商
本協定各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協定之實施隨時會商。
第九條 主權獨立與平等
本協定並不影響各締約國間主權之正常運作,且不應被解釋為各締約國任一方對於另一方之侵略或控制行為。
第十條 簽訂與批准
本協定應由各締約國於香港沙田馬料水及中華民國臺北市簽訂後,由各締約國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批准書送交格蘭迪亞外務及海外領地部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效期與退出程序
1. 本協定應無限期有效。
2. 任一締約國得於退出本協定之通知送達其他各締約國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爰此,下開各締約國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格蘭迪亞全權代表
外務及海外領地事務總長 沈雲深殿下
大清和全權代表
皇室首席理事官 桂平親皇殿下
奧格洛伊全權代表
國政聯合院國政司 桜井瑠星殿
域多利全權代表
國會主席 伍承芳殿下
衆聯國全權代表
臨時首相 英韋希親皇殿下
盧爾提斯全權代表
帝國首相 盧森堡親王殿下
馬料水無權代表兼第三方公證代表
聖林親王殿下
本協定以正體中文書寫,協定之正本存放於格蘭迪亞外務及海外領地部。
主後兩千兩百二十五年四月七日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七日
共和四年四月七日
清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靖和二年卯月初七
正曆平安一零七年四月七日
奧格維茲一年四月七日
起草於不和協的大考中心我日你媽 (Fuck You CEEC, Discord)
主後兩千兩百二十五年四月十四日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共和四年四月十四日
清和十年元月一日
靖和二年卯月十四
正曆平安一零七年四月十四日
奧格維茲一年四月十四日
簽署於香港沙田馬料水(Ma Liu Shui, Sha Tin, Hong Kong)
主後兩千兩百二十五年四月二十日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共和四年四月二十日
清和十年元月七日
靖和二年卯月二十
正曆平安一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奧格維茲一年四月二十日
簽署於中華民國臺北市(Taipei, Republic of China)
並依本協定第十條之規範,於各國送交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第 17 章
《格蘭迪亞與奧格洛伊間合作互助條約》
Treaty of Cooperation and Mutual Assistance between Grandia and Augenore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六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七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八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前言
本條約締約國:
茲重申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與奧格洛伊皇冠領及其領地聯邦之邦誼,及其與所有人民及政府和平相處之願望,並欲增強與國際之合作及微國家之和平結構;以光榮之同感,追溯往昔兩國人民為對抗帝國主義侵略、傀儡國家擴張及抵禦諸免洗國家騷擾之歷史,而在相互同情與共同理想之結合下,團結一致併肩作戰之關係;願公開正式宣告其團結之精誠,及為其自衛而抵禦外來武裝攻擊之共同決心,俾使任何潛在之侵略者不存任何對於本條約締約國懷有侵略、攻擊、破壞或騷擾之妄想;並願加強兩國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建立集體防禦之現有努力,以待私人國家更廣泛和平安全制度之發展。
於此詭譎多變、動盪不安,及充滿猜忌之時代,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與奧格洛伊皇冠領及其領地聯邦派出全權代表於此,針對雙邊加深合作並促進雙方邦誼訂下基礎:
茲議定左列各條款:
第一條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兩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共榮公約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武力之威脅或使用武力。
第二條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顛覆活動。
第三條
締約國承允加強其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
第四條
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條約之實施隨時會商。
第五條
每一締約國承認針對微國家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及其他必要之港台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第六條
締約國間給予並接受對方在領土內駐紮軍事力量之權,並得就雙方軍事合作舉行交流。
第七條
前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述之領土,指締約國宣稱之領土,及由締約國管轄之領地、船舶、航空器、駐外使館、在網際網路之社群、論壇、群組及電腦電磁紀錄等延伸領土。
第八條
本條約並不影響雙方主權之正常運作,且不應被解釋為締約國任一方對於另一方之侵略或控制行為。
第九條
本條約應由格蘭迪亞與奧格洛伊各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在格蘭迪亞和協市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條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本條約用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
共和四年五月二十日
熙隆三年五月二十日
西元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訂於 格蘭迪亞和協市。
格蘭迪亞全權代表:
首席財政總長、外務及海外領地事務總長、陸軍元帥及海軍大將 沈雲深閣下
奧格洛伊全權代表:
國政聯合院國政司 桜井瑠星殿
第 18 章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與盧爾提斯帝國政府間關於確認邦交繼承權利之備忘錄》
Memorandum between the Republican Government of Grandia and the Imperial Government of Lurtis concerning the Succession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六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七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五月十八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前言
鑑於尼亞斯坦國已於共和三年十二月五日正式併入盧爾提斯帝國,成為其下一自治公國,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與盧爾提斯帝國政府遂於共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署《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與盧爾提斯帝國間關於建立正式外交關係聯合公報》,確認盧爾提斯帝國繼受尼亞斯坦國對格蘭迪亞共和國之一切當然權利與義務。
ㅤㅤ然考量尼亞斯坦近期政局動盪,可能於未來脫離盧爾提斯帝國,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與盧爾提斯帝國政府本著維持雙邊既有外交關係與合作機制穩定、延續之精神,茲訂立本備忘錄如下:
第一條 對盧爾提斯帝國之承認
ㅤ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確認,如尼亞斯坦於未來自盧爾提斯帝國分離,盧爾提斯帝國對格蘭迪亞共和國既有之外交關係、條約效力及一切合法權益,仍繼續有效且不受影響。
第二條 對尼亞斯坦後繼政權及對格蘭迪亞權益之承認
ㅤㅤ盧爾提斯帝國政府確認,如尼亞斯坦於未來自盧爾提斯帝國分離,
格蘭迪亞共和國對尼亞斯坦原有之外交關係與權益,得由其後繼合法政權繼受,並得由格蘭迪亞共和政府另行確認;
盧爾提斯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之外交關係、條約效力及其在格蘭迪亞共和國境內之一切權益,亦應繼續有效,不受尼亞斯坦地位變更之影響。
第三條 本備忘錄之效力
ㅤㅤ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永久有效。任何對本備忘錄之修正,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爰此,本備忘錄由下列雙方全權代表簽署為據:
格蘭迪亞共和國全權代表:
外務及海外領地事務總長 沈議員 雲深閣下
盧爾提斯帝國全權代表:
帝國首相 奧森堡親王 白太殿下
第 19 章
OFFICIAL DOCUMENT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HESTIA & GRANDIA
헤스티아 & 그란디아 공식 외교 문서
《赫斯提亞大公國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間外交文件》
共和四年(2025)六月十四日格蘭迪亞全權代表簽署
共和四年(2025)六月十四日衆議院通過,執政官簽訂批准書後公佈並施行
共和四年(2025)六月十五日依憲法規定編入格蘭迪亞法例
ENGLISH
영어
英文版本
Article I
The Grand Duchy of Hestia and the Most Serene Concordian Republic of Grandia mutually recognize each other as sovereign nations, acknowledge each other's existence, and pledge to strive for peaceful coexistence and mutual development.
Article II
Both parties may conclude supplementary treaties, cooperation agreements, or joint actions for the promotion of bilateral relations, provided that such instruments respect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and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micronational community.
Article III
Both parties acknowledge and respect the legal systems and sovereign frameworks of their respective places of residence, namely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declare that Hestia and Grandia ar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micronational entities.
Article IV
Both parties shall endeavor to promote cultural and artistic diversity, and cooperate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ocial advancement,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their domestic communities and the broader society.
Article V
Both parties acknowledge and respect each other's national flags and emblems, as symbols of their founding spirit and national identity.
Article VI
This docu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upon the signatures of the plenipotentiaries of both parties. Each party shall retain one original copy with equal legal validity. The Chinese, English, and Korean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are equally authentic. In the event of any divergence in interpretation, the parties shall resolve i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prepared in Chinese, English, and Korean, with three originals in each language. Each party shall retain one copy, all of which shall have equal validity.
KOREAN
한국인
韓文版本
제1조
헤스티아 대공국과 가장 고귀한 그란디아 공화국은 서로를 주권국가로 인정하고 존재를 상호 인정하며, 평화로운 공존과 공동 발전을 위해 노력할 것을 약속한다.
제2조
양국은 상호 관계 발전을 위하여 추가 조약, 협력 협정, 공동 행동 문서를 체결할 수 있으며, 이는 상호 주권 존중 및 마이크로네이션 공동체의 이익을 전제로 한다.
제3조
양측은 각각의 소재지인 중화민국(타이완) 및 대한민국의 법률과 주권 체제를 인정하고 존중하며, 헤스티아와 그란디아는 주권을 가진 독립적인 마이크로네이션 체제임을 선언한다.
제4조
헤스티아 대공국과 가장 고귀한 그란디아 공화국은 서로를 주권국가로 인정하고 존재를 상호 인정하며, 평화로운 공존과 공동 발전을 위해 노력할 것을 약속한다.
제5조
양국은 서로의 국기와 상징을 인정하고 존중하며, 이는 각국의 건국 정신과 국가 정체성을 상징한다.
제6조
본 문서는 양측 전권대표의 서명으로 발효되며, 각 국가는 동일한 법적 효력을 가지는 원본을 각각 보관한다. 이 문서의 중문, 영문, 국문은 모두 동등한 효력을 가지며, 해석상의 차이가 있을 경우 상호 협의를 통해 해결한다.
이 문서는 중문, 영문, 국문으로 각각 3부 작성되며, 양국은 각 1부를 보관하며, 모든 부는 동일한 효력을 가진다.
CHINESE
중국인
中文版本
第一條 互相承認與和平共處
赫斯提亞大公國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下稱簽署國)互相承認對方為主權國家,確認彼此之存在,並承諾致力於雙方之和平共處與共同發展。
第二條 補充條約與合作協定之締結
簽署國雙方為促進兩國關係,得另行締結補充條約、合作協議與聯合行動文件,惟此類文書應以尊重彼此主權及微國家國際社群整體利益為前提。
第三條 所在地法律之尊重與主權體制之確認
簽署國雙方確認並尊重各自所在地之法律與制度,包括中華民國(臺灣)及大韓民國之主權體制,並聲明赫斯提亞與格蘭迪亞為主權獨立之微國家體制。
第四條 文化與社會等面向之合作
簽署國雙方應致力於推廣文化與藝術之多元發展,並於環境保護與社會改進等事務上進行合作,以強化其於國內及社群層面的貢獻。
第五條 雙方國旗之承認與尊崇
簽署國雙方承認並尊重對方國旗與象徵標誌,其為各自建國精神與國家身份之體現。
第六條 文件之效力與簽署
本文件經雙方全權代表簽署後即生效,雙方各保存正本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中文、英文及韓文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倘遇解釋歧異時,應由兩國共商解決。
本文件以中文、英文及韓文各繕一式三份,雙方各保存其一,兩文本應具同等效力。
IN WITNESS WHEREOF, the above provisions have been confirmed and signed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f the Grand Duchy of Hestia and the Most Serene Concordian Republic of Grandia, with each party retaining one original copy, both having equal validity.
이에 증명한다. 상기 조항은 헤스티아 대공국과 가장 고귀한 그란디아 협화공화국의 전권대표에 의해 확인되고 서명되었으며, 양측은 각각 정본 1부를 보관하고, 두 정본은 동일한 효력을 가진다.
茲證明,上述條款經赫斯提亞大公國與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全權代表確認並簽署,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具同等效力。
Grand Duchy of Hestia
HM Grand Duke Siero Zuni
헤스티아 대공국 대공 시에로 쥬니
赫斯提亞大公國
赫斯提亞大公國大公 耶羅朱尼陛下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The Most Nobl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The Most Noble Princeps/H.M. Yu-Tze Shen
가장 고귀한 그란디아 공화국최고 섭정관 심유택
最莊嚴的格蘭迪亞協和共和國
最尊貴的當選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第一公民 沈裕澤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