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拍賣抵押物,到底可以得到什麼??秒懂抵押權效力|by YAO TZU CHAN(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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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普通抵押權之定義與不移轉占有性質
抵押權屬於一種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徵在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時,並不移轉占有。這意味著在設定抵押後,該不動產仍由原所有人使用、收益,僅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聲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0 條)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之差異
普通抵押權係擔保特定且已發生之債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擔保在「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在約定之最高限額內,債權可隨時發生、清償而後再發生(如經銷商代理貸款),直到抵押權「確定」時進行結算。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81-1 條)
三、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與不可分性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此即追及效力(一生一世跟著房地)。此外,若抵押物經分割(如土地分割為多筆),抵押權將繼續存在於分割後之每一筆土地上,具備不可分性。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7 條、第 868 條)
四、擔保債權之法定範圍與五年的時效限制
抵押權所擔保者除原債權外,尚包含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須注意者,優先受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僅限於強制執行聲請前五年內發生者,以保護抵押人與其他債權人之權益。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1 條)
五、標的物效力範圍:從物與成分之辨析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如備胎)與從權利。
實務上須區分「成分」與「從物」,成分(如喇叭鎖、窗戶、車輪)已與主體合為一體,無獨立性;從物則是具備獨立性但常態性輔助主體效用之物。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2 條、第 68 條)
六、頂樓加蓋與附加建物之拍賣實務
關於增建物(如頂樓加蓋),若該部分不具獨立性(無獨立出入口),則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若具備獨立性,則須視其是在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增建。
設定後之獨立增建物,債權人得申請併付拍賣,但對該增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第 877 條)
七、土地與建物分離原則下之併付拍賣
若僅以土地設定抵押,其後土地所有權人在地上營造建築物,為了發揮土地與建物合一使用之最大經濟效益,抵押權人於實行抵押權時,得聲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惟對建築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77 條)
八、天然孳息之效力範圍
抵押權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孳息,但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後,從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如土地上掉落之水果),若抵押人對其有收取權,則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孳息。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3 條)
九、法定孳息(租金)之收取與通知義務
抵押權效力亦及於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如租金)。然而,抵押權人必須將扣押事實通知義務人(如承租人),否則不得對抗之。若未通知,承租人將租金付給原房東仍生清償效力,債權人僅能向房東追償。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64 條)
十、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當抵押物因毀損、滅失(如火災)而得受賠償(如保險金請求權)時,抵押權並不因此消滅,而是轉化為對該賠償金之權利質權,此即物上代位性。
債權人得就該賠償請求權行使權利,確保擔保價值之延續。
👉 關聯法條/概念:(民法第 881 條)
⚡ 法律反直覺觀點與風險提示
併付拍賣不等於優先受償:
一般人常誤以為「併付拍賣」的增建物也能分到錢,事實上,抵押權人雖然可以把該增建物一起賣掉以利拍賣,但對於該增建物賣得的價金,並沒有「優先拿錢」的權利,若有其他債權人,仍須按比例分配。
租金收取的被動性:
抵押權人並非在債務逾期時就能直接領取房租,必須經過「法院扣押」程序,且必須主動「通知承租人」。如
果漏了通知這道程序,房客把錢給了債務人後,抵押權人是不能要求房客「再付一次」的。
(這部影片已無法播放)〔視頻〕分管協議契約 | 協議分割契約 | 裁判分割 | 分割的次序 | 抵押權的轉載: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本文+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 |by 中信房屋|周書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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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
二、
〔視頻〕✨最新土地登記實務12✨ |by J&S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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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局部設定之位置圖檢附義務
申請人在針對一宗土地的「特定部分」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典權或農育權時,必須檢附佔有範圍位置圖。這是為了確保物權特定化原則,避免日後對於權利行使範圍產生爭議。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
二、他項權利登記事項之法定要件
在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載明法定事項,包含:存續期間、地租及其預付情形、權利價值、使用方法,以及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實務上常以口訣「設定目的及範圍、存(存續期間)、租(地租及其預付情形)、金、去、植(權利價值)、髮(使用方法)、線(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來檢核是否齊備。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1 條
三、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與合意
設定不動產役權時,需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與「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共同申請。若土地上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等,亦可基於契約關係共同參與設定。重點在於需役地與供役地的權屬關係必須明確。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2 條
四、跨管轄土地之登記連繫機制
當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隸屬於不同的登記機關管轄時,應向「供役地」所在之機關申請。該機關於辦理完竣後,有義務通知「需役地」所在機關,於該土地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進行對應記注。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09 條
五、抵押權債務人之簽章義務
若抵押權之「債務人」並非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即物上保證人情形),在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及申請書均必須由債務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債務關係之真實性。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
六、抵押權擔保金之明確化登記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必須在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中詳列「擔保債權金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若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須明確約定「最高限額」與「債權確定日期」。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1 條
七、抵押權追加擔保之實務操作
當原抵押權設定後,欲增加另一宗土地作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追加擔保)時,應辦理「增加部分」的設定登記,並針對原擔保物辦理「權利內容變更登記」,使兩者形成共同擔保關係。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13 條
八、共同擔保債權之內部分擔額約定
以多宗土地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時,得約定每一宗土地所負擔之債權金額。
若未約定,則每一宗土地均擔保全部債權。此約定對於日後辦理「部分塗銷」或「部分拍賣」之權利分配具備關鍵影響。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
九、債權額增加需經後次序權利人同意
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變更的內容涉及「擔保債權金額增加」,因為會壓縮到後次序抵押權人的受償空間,因此必須檢附後次序權利人之同意書,否則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1 條
十、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對役權之影響
在已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上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將該役權之負擔轉載於建物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除非該役權之性質與建物全然無關,否則基於物權追及性,負擔將隨之移動。
👉 關聯法條/概念:土地登記規則第 94 條(類推適用)
⚡ 法律反直覺觀點與風險提示
同意權的沉默風險:
一般人常以為只要我與銀行談好增加抵押金額即可,但若該土地有二胎、三胎(後次序債權人),一旦他們不同意,你就無法完成增貸登記。這在實務上常導致轉貸或增貸程序卡關。
局部役權的標示陷阱:
許多民眾誤以為「不動產役權」僅能設定在整塊地上。事實上,役權可以精確到「某條小徑」或「某塊角落」,但申請人若省去「位置圖檢附」的費用或手續,將導致權利範圍不明,未來無法對抗第三人或面臨鄰地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