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表揚澎湖縣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志工團隊,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昇本縣志願服務品質與形象,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及中央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志願服務制度)。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執行單位:澎湖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五、獎勵資格:
(一)志工終身奉獻獎:志工年滿70歲以上,設籍本縣(或服務於本縣)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志願服務滿20年,且服務總時數達1萬2,000小時以上,目前仍擔任志工者。曾獲本縣志工終身奉獻獎者不得提報。
(二)模範志工家庭獎:家庭成員3人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總計達3,0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需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曾獲本縣模範志願服務家庭獎者不得提報。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成立滿3年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查」,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及投保率需達100%以上之志工團隊。曾獲本縣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3年內,不得再遴選。
六、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志工終身奉獻獎:
1. 報名資格:志工年滿70歲以上,設籍本縣(或服務於本縣)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志願服務滿20年,且服務總時數達1萬2,000小時以上,目前仍擔任志工者。
2. 各運用單位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推薦1人、志工人數50人以上得推薦2人,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表揚「志工終身奉獻獎」至多2人,獲選志工頒授志工獎狀(牌)及3,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3. 評選指標:
A. 服務時數(50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30分,另每增加200小時即加1分,最高分為50分。
B. 志工年齡(25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20分,每增1歲即加1分,最高分為25分。
C. 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25分):以個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二)模範志工家庭獎:
1. 報名資格:「模範志工家庭獎」為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3人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總計達3,000小時以上。
2. 評選指標:
A. 家庭成員人數(10分):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需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
B. 年資時數(20分):志工家庭於本縣從事服務年資與時數,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0年1月20日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於本縣服務之年資與服務時數。
C. 服務態度(15分):志工家庭成員參與服務之動機、服務出勤狀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狀況。
D. 群性表現(15分):志工家庭成員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及志工之間互動情形。
E. 服務事蹟(40分):志工家庭成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具體事蹟或貢獻、服務品質及效率、推薦理由等。
3. 各運用單位至多提報1組家庭參選,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出模範志工家庭獎至多5組,獲選模範志工家庭頒授獎狀(牌)及1,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
1. 報名資格: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及投保率需達100%以上,須成立滿3年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2. 評選指標:組織管理(30分)、服務績效(30分)、教育訓練(10分)、資源運用(10分)、團隊創新特色(10分)及團隊願景(10分)。
3. 由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出績優志願服務志工團隊至多5隊,獲選成績優良之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頒授志工績優團隊獎狀(牌)及3,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七、推薦方式:
(一)志工終身奉獻獎: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1份(附表1),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二)模範志工家庭獎: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1份(附表2),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所屬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後,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造冊(附表3)並檢送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八、推薦應備文件:
(一)志工終身奉獻獎:
1.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 申請獎勵事蹟推薦表(附表5)。
3.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
(二)模範志工家庭:
1.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 推薦表(分別為附表6),佐證特殊或得獎事蹟等資料請放附表,附表請精簡勿附訓練證書等例行資料,請依序排放整齊、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
3.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
1. 本縣績優志工團隊基本資料表(附表7)。
2. 志願服務績優志工團隊選拔檢視表(附表8)
3. 研提志工團隊3年服務成果(附表9)。
4. 志工團隊服務績效書面報告(附表10),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請用A4規格紙張,以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4pt,直式橫書繕打,總頁數以20頁為限,佐證資料應編列頁碼並附上10張活動照片,勿附核銷憑證、簽到冊及個人資料。
5. 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或備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注意事項:
(一)志工終身奉獻獎及模範志工家庭獎,各獎項每人以獲頒授1次為限。
(二)個人每年以申請1種獎項為限(例如志工終身奉獻獎不得同時申請模範志工家庭獎),每年由1個志工運用單位協助推薦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志工運用單位送件前,應確認無重複申請之情況。
(三)所送資料概不退還,送件單位應自行留底。
十、評審方式:
(一)初審: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據本實施計畫審查並造冊函送本府社會處彙辦評選。
(二)複審:由本府社會處聘請3-5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及本府人員2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
(三)本項獎勵實際執行情況,得由評審小組過半數委員決議後,酌予調整獎勵相關事宜等。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