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澎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及「澎湖縣社會褔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澎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說明如下:
(一)於本縣社會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時數累計達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
(二)獎勵等次:
1、社會利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
2、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700小時以上者。
3、社會褔利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500 小時以上者。
(三)注意事項: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次之獎牌
者,不得再領低一等次之 獎牌。
三、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社會處所屬社會福利類運用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
查並造冊;運用單位為本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非本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之運用
單位,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7月31日前函送本府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彙辦。
四、本案相關檔案公告於「澎湖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一志工獎勵一澎湖縣志願服務獎勵
項下,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五、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一申請114年澎湖縣社會
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需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信箱
(pvolspc@gmail.com),並致電確認06-9211633(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