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國志願服務獎勵(不分類別)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本部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本部辦理;運用單位為本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本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為佳。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1,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

附件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

附件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

附件4。線上系統操作諮詢請洽本部諮詢電話:(02)8590-6992、資訊系統客服專線:(02)7744-7140、客服信箱:vols@wezoomtek.com.tw

四、本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84日函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如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2)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122日起至1125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2)年8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九、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貴單位以線上作業申請,本案線上操作流程及相關申請表件皆公告於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s://reurl.cc/yrDja8),貴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