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部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業簽署契約可供利用。
2.本案契約自111年11月6日起生效,契約相關資料於11月6日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另本案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訂購。
3.本採購案分為2組(9項)如下:
(1)第1組為特定傷害保險: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共6項: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第2組為普通傷害保險:全日24小時,共3項: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本案投保注意事項如下:
(1)被保險人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
(2)每張保單至少5人以上始受理保險。
(3)本志工意外團體保險組別項目甚多,為避免承保及理賠爭議,參考表格中志工名冊之「投保組別/項次」欄,務必填列清楚。
(4)近年因理賠金額甚高造成保險公司投標意願低,導致招標不易及保費攀升,有關第1組特定傷害保險之「執行勤務期間」,請各機關(單位)務必依實際情形開立證明。
(5)依據本案契約條款第17條規定:「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因本案品項規格特殊且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消費用品,契約期間查價實屬不易,契約期間倘各機關(單位)發現有市場價格低於決標價格情形,請惠即函告臺灣銀行採購部處理。
5.保險公司相關資訊
(1)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志工意外團體保險網址: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KI/Doc.aspx?uID=6&sID=5178&ST=
(2)第一產物保險公司:https://www.firstins.com.tw/service/section/volunteer
一、承保對象
(一)承保對象(被保險人):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學校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
(二)要保單位適用機關:包含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直轄市、各縣(市)議會。(適用機關投保條件依標案規格執行。)
非適用機關: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為非適用機關,若具志工身份且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可投保本商品。(非適用機關投保條件將依本公司核保政策保有調整之權利。)
1.志工執勤職業類別第一至三類,年齡15足歲~65歲,限投保組別/項次1-1或1-2。
2.志工執勤職業類別第一至三類,年齡66歲(含)~75歲,限投保組別/項次1-1。
二、承保內容
(一) 特定傷害保險(僅承保工作時段、包含上下班交通時段):第一組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
(二) 職類類別:按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三) 投保期間固定選項:12個月、6個月、3個月、1個月
1.非適用機關且職業類別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年齡15足歲~65歲,限投保組別/項次1-1或1-2。
2. 非適用機關且職業類別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年齡66歲(含)~75歲,限投保組別/項次1-1。
三、保險生效
保險生效日以要保單位E-mail當日24時生效;若要保書保險生效日時間在E-mail之後,則以要保書填寫之生效日為主。
四、保險期間/保費計算
1.保險費如上承保內容表列
2.短期費率:
表A、年繳(12個月)短期費率表:(以此表為主)
表B、半年繳(6個月)短期費率表:
表C、季繳(3個月)短期費率表:
表D、月繳(1個月)短期費率表:
五、本案預定合約期限二年
1、合約期間:自111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2、出單方式採一年一約,可續保一年。
3、每張保單最低投保人數為5人。
※服務窗口:
單位名稱:高雄分公司營一部澎湖通訊處
承辦人員:陳明龍
連絡電話:(02)2381-2727轉分機8585
E-mail:ski05179@skinsurance.com.tw
※表單下載:請見原網站: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KI/Doc.aspx?uID=6&sID=5178&ST=
1.要保書(共3頁文件須用印)
2.名冊(電子檔即可)
※常見問題FAQ
Q: 尚未領有手冊志工能不能保?
A: 尚未領有手冊志工不得投保;但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不在此限。
Q:職業類別怎麼分?
A:依照參加志工工作性質區分職類(按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Q:我們志工團體自行舉辦旅遊時能不能保?
A:無法納保,因履約之條件為執行志工服務工作或以支援活動服務工作為內容。但本公司服務人員仍可為您安排其他適用之保險。
一、訂購機關(以下稱『要保單位』):
(一)適用機關: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直轄市、各縣(市)議會。
(二)非適用機關:
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為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即『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二、承保對象: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學校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投保名冊內者。
三、承保內容:
(一)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失能、需要診療或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詳細保險給付規定、不保事項及理賠申請規定等,悉按「第一產物志工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二)保險生效日:
以要保單位傳真要保書及被保險人投保名冊之翌日零時生效;若要保書填寫之保險生效日為傳真日以後,則以該日零時為生效日時。 保險契約生效日不得逾本案採購契約之期間(111.11.06~113.11.05)。
(三)保險期間:
限投保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 (每一保單被保險人之保險期間均需一致)。
四、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保險內容及保險費:(幣別:新台幣元)
(一)適用機關:
(二)非適用機關【需經第一產物審核通過後,始予以承保】:
註一:被保險人之職業類別,按被保險人之志工性質與實際從事之職業或工作,類別較高者準。
註二:投保期間不足一年者,比照「適用機關」之規定辦理。
五、職業分類表:按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六、投保人數限制:每一保單最少投保人數為五人,保險期間人數低於五人時,保險契約即終止,本公司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七、受益人: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限。
(二)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表單下載:請見原網站:https://www.firstins.com.tw/service/section/volunt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