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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生命讀經追求
第107週 第18~19篇
(當篇讀經:加三6~7、9~10、19上、23~24)
第107週.第六日
第十九篇 信仰頂替律法
當日讀經:加三6~9、23~25
三.靠信基督的那靈與靠行律法的肉體相對 三1~四31
1.那靈是因信基督所得應許之福 三1~14
2.律法是承受應許者的監護人 三15~29
6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並且聖經既豫先看明,神要本於信稱外邦人為義,就豫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23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
24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帶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
貳 信仰
一 神在新約經綸裡對待人的原則
二 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
三 我們相信基督,接受祂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
四 頂替律法
五 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
六 引我們進到基督裡
七 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
禱讀:
加3:23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
加3:25 但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
生命讀經:
貳 信仰
要完全明白信仰並不容易。行傳六章七節告訴我們,許多祭司順從了這信仰,而在提後四章七節保羅說,他守住了信仰。根據猶大書三節,我們要為那一次交付聖徒的信仰竭力爭辯。不僅如此,保羅吩咐執事要持守信仰的奧祕。(提前三9。)
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給信仰或信下定義。我們可以說,信是拍攝恩典景象的照相機。信也是恩典的反映,又是藉著呼求、接受、領受、聯合、有分、享受,而對恩典有所珍賞。
一 神在新約經綸裡對待人的原則
律法如何是神在舊約裡,對待祂的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照樣,信仰乃是神在新約裡,對待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所有拒絕相信基督的人,都必沉淪;而相信祂的人,罪必得著赦免,並且得著永遠的生命。約翰十六章九節告訴我們,那靈要為罪使世人知罪自責,因為他們不信入神的兒子。這指明使人沉淪惟一的罪乃是不信。神給罪人的命令,就是信入神的兒子。
在新約裡,信仰』或『信』這辭的含意是包羅一切的;有神聖的一面,也有屬人的一面,因為其中所含示的,有神那一面的東西,也有我們這一面的東西。在神那一面,『信仰』一辭含示神差遣祂的兒子來到地上;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為要成功救贖;祂埋葬了,又復活了;在復活裡,祂將神聖的生命釋放出來,並且成為賜生命的靈。藉此,祂能彀進入一切相信祂的人裡面,作他們的恩典、生命、能力、聖別和一切。在我們這一面,信與聽見、珍賞、呼求、接受、領受、聯合、有分並享受有關。此外,信也包含歡樂、感謝、讚美和洋溢。信聽見並珍賞;信呼求、接受並領受;信也聯合、有分、享受、歡樂、感謝並讚美。所以,信的結果乃是生命從我們裡面洋溢出來。
如果我們沒有信,神那一面所成就的一切,對我們就仍是客觀的,於我們沒有切身的關係。我們需要信作照相機的功用,把恩典的景象拍攝進來。信這樣的運行,含示我們藉著聽見、珍賞、呼求、接受、領受、聯合、有分、享受、歡樂、感謝、讚美並洋溢,來領會神聖的景象。
信事實上乃是包羅萬有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這個注入發生在我們聽人傳揚恩典、聽見恩典之話的時候。當經過過程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祂就成了我們的信。這信乃是恩典的反映。所以,恩典與信,信與恩典,乃是一件事的兩端。
恩典和信,都與律法毫無關係。今天神對待人不是照著律法,乃是照著信仰。我們必須持守這信仰,轉向信仰、順從信仰,並為信仰竭力爭辯。
二 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
在三章六節、七節、九節,我們看見信仰乃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九節說,『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乃是信神。
三 我們相信基督,接受祂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
一面,信是我們相信基督。另一面,信是我們接受基督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約三36,徒十六31,羅十六26,提後四7下,猶3,20。)
四 頂替律法
信仰頂替律法。(加三23,25。)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無需仍在律法之下了。律法看守我們,並且領我們到基督那裡,但如今在我們的經歷中,律法應當為信仰所頂替。
五 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
我們已經指出,三章九節說,『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就是包羅萬有的美地,這美地豫表包羅萬有的靈。因此,在基督裡的信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的那靈。(14。)
六 引我們進到基督裡
不僅如此,信還引我們進到基督裡。根據約翰三章十五節,凡信入基督的人,都得著永遠的生命。
七 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
最終,信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徒六7,提前三9。)我們不是守律法的人,我們乃是相信基督的人;我們是信的子民。
在加拉太三章七節和九節,保羅說到那些『以信為本的人』。根據達祕的新譯本,這辭指明信的原則。達祕新譯本將這辭譯為『以信為原則』。以信為本的意思就是以信為原則。我們乃是以信為原則的人;凡我們所作的,都該符合這個原則。我們藉著這個原則來到基督面前,接受祂,並與祂成為一。
三章二十三節和二十五節說,信仰已經來到。這是另一個強的說法。從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但如今信仰已經來到。這意思是說,經過過程的三一神作為恩典已經來到。信仰的來到也包含了珍賞、接受、歡樂的來到。這就是頂替律法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