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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生命讀經追求
第107週 第18~19篇
(當篇讀經:加三6~7、9~10、19上、23~24)
第107週.第五日
第十九篇 信仰頂替律法
當日讀經:加三13~14
加拉太書第三章
三.靠信基督的那靈與靠行律法的肉體相對 三1~四31
1.那靈是因信基督所得應許之福 三1~14
13基督既為我們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
14為叫亞伯拉罕的福,在基督耶穌裏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藉著信,可以接受所應許的那靈。
二 暴露人墮落的光景
三 為著基督監管人
四 把人引到基督那裡
五 與肉體有關
六 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
禱讀:
加3:19 這樣,律法是為甚麼有的?乃是因過犯添上的,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加3:24 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帶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
生命讀經:
二 暴露人墮落的光景
在三章十九節保羅告訴我們,律法『乃是因過犯添上的』。律法不在神經綸的起點,乃在神經綸的過程中,是因人的過犯添上的,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基督來到。律法既是因人的過犯添上的,所以等到過犯除去,律法也當減去。並且因基督這後裔已經來到,律法就必須了結。律法的功用乃是暴露人墮落的光景。
三 為著基督監管人
在三章二十三節保羅說,『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被看守就是被監管,監護。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就像羊被圈在圈裡。(約十1,16。)神在祂的經綸裡,是用律法作羊圈,守住祂的選民,直等基督來到。基督既已來到,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加拉太三章二十三節繙作『歸於』一辭,原文也可譯作『為了』。這指明『圈住』是有目的、目標的,就是終結於信仰,將被看守的人帶到信仰這裡。
基督徒父母管教孩子,必須把律法傳給他們。我們不該先把恩典傳給孩子。我們若根據律法來給他們規矩,律法會為著基督監護他們。因此,我們首先應當很強的給他們律法。律法會暴露他們、看守他們、保護他們,並作監護人,為著基督保守他們。
四 把人引到基督那裡
在三章二十四節保羅繼續說,『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帶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兒童導師』一辭,原文也可譯作護衛者,看守者,監護人。這樣的人照顧未成年的兒童,帶他到學校的教師那裡。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看守者、兒童導師,在基督還未來到以先,看管祂的選民,在基督來時,護衛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裡,使他們本於信得稱義,有分於神所應許並立為約的福。
加拉太三章二十五節說,『但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在基督裡的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無需仍在看守的律法之下了。
律法作為兒童導師,帶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當一個以色列人帶看贖愆祭到祭壇那裡時,他就因著相信那個供物而得稱義。因著贖愆祭,神就赦免他的罪。這個以色列人得稱義,不是本於行律法,乃是本於相信贖愆祭。在豫表裡,這就是因信稱義。新約的原則也是一樣。律法仍然定罪所有犯罪的人。那些在律法之下被定罪的人,應當來到基督那裡,並且運用信心,相信基督作贖愆祭。這樣,罪人就因信稱義了。
五 與肉體有關
律法與肉體有關。羅馬七章五節指明了這事,那裡保羅說,『因為我們在肉體中的時候,那藉著律法活動的罪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果子給死。』行律法總是與肉體有關。信徒努力要守律法,這不是出於那靈,乃是出於肉體。即便有人定意要履行律法的要求來討神喜悅,那個意念也會使他與肉體有所牽連。
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律法是善的,甚至是屬靈的。因此,我們沒有權利挑律法的不是。反之,我們應當歸咎於我們的肉體。每當我們想要守律法,我們就是發動肉體。
六 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
在加拉太三章十節保羅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都是被咒詛的。」』我們若想要守律法,就落在肉體裡,而且自然而然就在咒詛之下,因為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我們不該想守律法,反該感謝律法暴露我們、定罪我們,然後再向律法道別。我們不該與律法產生長久的關係。我們應當離開律法,到基督那裡,到十字架那裡。我們若與律法一同留在肉體裡,就仍然在咒詛之下。但我們若到基督和十字架那裡,我們就本於信得稱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