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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期中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依據:
(一)112年6月21日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112年12月18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雲林縣政府106
年4月5日府行法一字第 1062901365A 號令)
二、主旨:
為落實法治社會理想、保障學生學習、生活教育與受教權益,使學生申訴制度落實於校園,並發揮申訴制度最大效能,以增進校園和諧,創造優質教學與學習環境及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訴人及申訴事件範圍: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四、本校申評會設置主席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並置委員共4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 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二) 家長會代表或校外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三) 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四)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一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校申評會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五、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若申訴人為特殊教育學生,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申評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前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六、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七、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書。
八、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學生申訴申請表)。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關係,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二)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四)提起申訴之日期。
(五)受理申訴之單位(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
(七)上列資料填妥後,書面親送或郵寄本校輔導室。
申訴書不合格者,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內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訴案件之提出,經學校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時之次日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九、學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學校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一)申訴成立
1.依「學生獎懲標準」修正原獎懲。
2.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決定書除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二)申訴不成立
1.提出再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2.召開申評會議
3.送出決定書
(1) 申訴成立:同上述『(一)申訴成立』之內容處理。
(2) 申訴不成立:維持原輔導或管教措施,並持續追蹤輔導。
十二、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訴人,一份送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三、經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十四、本要點規定,除就再申訴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訴準用之。
十五、資料歸檔備查,列冊管理每學年資料。
十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114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