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申請建築許可(建造執照)須檢附圖樣,包含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及其他市政府規定之圖說。另土地法第78條、第78條之一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前項建物標示圖,應記名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名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由此可知,建造執造圖上之面積分割尺寸及計算,除提供建造執照審查之用,產權登記亦以此為依據並累加結構外皮部分。因此,短期內除非建築及地政相關法令同時修正,否則建造執照仍須檢附面積分割圖及計算列式。
3.6.1使用者介面:
A區:空間列表
B區:工具列
C區:視窗預覽
D區:區塊分類
E區:分割列式
F區:寫入視圖
G區:分割尋線
A區:倒扣法
B區:圓形分割(三角2/3、三角1/2、公式、逼近)
C區:編號排序(預設:每一分類編號、依分類:依空間分類順序編號、依戶:依戶別編號)
D區:Misc(各區列式:每塊分割都編一個號、房間群組:一區塊分類一編號)
E區:回復
F區:分割:分割後面積數值、系統:BIM偵測面積數值
分割未完全,分割未完全空間。
需覆寫,已分割完空間,與面積檢討數值不一致
已覆寫
完全分割,已分割完空間,且與面積檢討數值一致
1. 「回復視點」:專案基準點縮放置視窗(亦可按滾輪兩下)
3. 「選擇工具」:選擇空間或線
滑鼠左鍵點選線時,會出現快速功能鍵-選擇線/空間
3.1移至容積空間:將選取面積Hatch暫時移至其他容積空間分類
3.2移至非容積空間:將選取面積Hatch暫時移至其他非容積空間分類
3.3清除分類:刪除面積分割之Hatch。
3.4覆原空間線:已分割面積回覆至未分割面積。
若要取消3.1~3.4之功能,請按「快捷」>「自動空間分類」即可。
3.5由BIM點選空間顯示當前空間:在BIM裡顯示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