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空間分類詳細操作
目前台灣針對於土地容許之開發強度管制,大致可以分為容積管制地區及非容積管制地區兩大類;而前述兩類中,容積管制地區之法規檢討相較複雜。因此,本系統架構以檢討容積管制地區之檢討方式為主軸,但非容積管制地區依然可以使用本系統。
依上述所言,本系統除考量建築技術規則第九章容積管制,亦考慮其他章節檢討過程之需求,將繁雜之法規分類簡化,將空間分為容積空間與非容積空間(符合條件得免計容積但須計入樓地板面積)。
容積空間分為九大項:(計容積、計樓地板)
1. 計容積居室
2. 計容積非居室
3. 安全梯、緊急升降機、管委會、排煙室
4. 機械室、管道間(不計停車樓地板面積)
5. 梯廳(或排煙室)
6. 陽台
7. 外廊等類似空間(計樓地板、計容積、不計停車樓地板面積)
8. 只計容積不計樓地板(特殊地區適用)
9.景觀陽台
非容積空間又分為五大項: (計樓地板、不計容積)
9. 停車間(汽車)
10. 停車間(機車)
11. 室內、梯廳、樓梯、機房(地下類居室)
12. 地下室類居室
13. 屋突
註: 若不計樓地板、不計容積則不需使用房間功能、或不篩選分類。
立面圖
面積總表
案例二、建築概要:一幢一棟
此案例非避難層狀況與案例一相似,唯一層連通部分考量實務上設計需求及最大樓地板的效益,一般都將一層部分陽台、梯廳合併檢討,以避免因基地現況及配置需求部分方位無法設置陽台等問題產生。此外,雖然是一幢一棟,但樓層數可能不盡相同,而屋頂突出物依照技術規則的規定是不計樓層的,但須小於建築面積之12.5%或25㎡。利用本系統分棟功能,系統將進行屋頂突出物免計容積檢討。
立面圖
面積總表
3.3.1分棟功能設定:
容積檢討可不分幢、棟,因大小工(陽台+梯廳可免計10%),實務上會分開檢討。
因此屋突不計容積計樓地板面積。
3.3.2使用方法
案例為分為ABC三棟面積檢討:
「設定」>「Revit參數」>「建立房間參數」>「名稱」對畫框裡輸入文字(EX:棟別、分棟)
此時專案跳出視窗(面積檢討-訊息:已新增參數:[棟別]),而「性質」也會出現「文字」>「棟別」
選取要分類之「房間」在「棟別」欄列填上欲設定之「棟名」
EX:A 棟。
本案例為一幢兩棟,地上5 層屋突三層,欲設定A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B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C棟:地上一層、地下一層。
A 棟-二層:
B棟屋突層:
C棟地下室:
「設定」>「專案」>「分棟命名」,設定「棟數」=3 ,並套用>「命名」>「棟1 對應 A」、「棟2 對應 B」、「棟3 對應 C」。
在「空間分類」>「分類工具」>「自動判別」此時自動判別結果就會出現ABC三棟。
若要設置標準層:
將2樓作為2~5F的標準層,選擇樓層2按右鍵,選擇插入'樓層2'輸入項次2後按Enter
在其中一棟,[樓層2]按右鍵:總表順向對映至: [樓層2],此時系統會自動將面積數值對應到其他3~5F面積。
調整後面積表↓
識別編號:「空間分類」>「分類工具」>「識別編號」此功能與3.6面積分割中,移置容積/非容積空間不同。
此功能是強制利用編號去更改判別空間性質。點選空間在「性質」面板上「部門」打上數值。(EX:1、2、3…)
面積分割空間則會依照識別編號上的選向去做分類。(如下圖)
識別編號舉例說明:
使用「識別編號」功能時,假設:屋突空間設有兩間不同性質空間時,卻要分在同一性質下,可以利用此功能使空間強制分類在一起。
1. 兩間不同性質空間
2. 點擊空間,修改「性質>>識別性質」,輸入空間分類數字。EX:部門。
3. 識別編號勾選啟用,選擇「部門」,點選自動判別,在點選空間分類即可。
4. 點選面積分割時,就會依照識別編號所標示的數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