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空間分類詳細操作

目前台灣針對於土地容許之開發強度管制,大致可以分為容積管制地區及非容積管制地區兩大類;而前述兩類中,容積管制地區之法規檢討相較複雜。因此,本系統架構以檢討容積管制地區之檢討方式為主軸,但非容積管制地區依然可以使用本系統。

依上述所言,本系統除考量建築技術規則第九章容積管制,亦考慮其他章節檢討過程之需求,將繁雜之法規分類簡化,將空間分為容積空間與非容積空間(符合條件得免計容積但須計入樓地板面積)。

 容積空間分為九大項:(計容積、計樓地板)

1. 計容積居室

2. 計容積非居室

3. 安全梯、緊急升降機、管委會、排煙室

4. 機械室、管道間(不計停車樓地板面積)

5. 梯廳(或排煙室)

6. 陽台

7. 外廊等類似空間(計樓地板、計容積、不計停車樓地板面積)

8. 只計容積不計樓地板(特殊地區適用)

9.景觀陽台

 非容積空間又分為五大項: (計樓地板、不計容積)

9. 停車間(汽車)

10. 停車間(機車)

11. 室內、梯廳、樓梯、機房(地下類居室)

12. 地下室類居室

13. 屋突

註: 若不計樓地板、不計容積則不需使用房間功能、或不篩選分類。

立面圖

面積總表

案例二、建築概要:一幢一棟

此案例非避難層狀況與案例一相似,唯一層連通部分考量實務上設計需求及最大樓地板的效益,一般都將一層部分陽台、梯廳合併檢討,以避免因基地現況及配置需求部分方位無法設置陽台等問題產生。此外,雖然是一幢一棟,但樓層數可能不盡相同,而屋頂突出物依照技術規則的規定是不計樓層的,但須小於建築面積之12.5%或25㎡。利用本系統分棟功能,系統將進行屋頂突出物免計容積檢討。

立面圖

面積總表

3.3.1分棟功能設定:

容積檢討可不分幢、棟,因大小工(陽台+梯廳可免計10%),實務上會分開檢討。

因此屋突不計容積計樓地板面積。

3.3.2使用方法

案例為分為ABC三棟面積檢討:

「設定」>「Revit參數」>「建立房間參數」>「名稱」對畫框裡輸入文字(EX:棟別、分棟)

此時專案跳出視窗(面積檢討-訊息:已新增參數:[棟別]),而「性質」也會出現「文字」>「棟別」

選取要分類之「房間」在「棟別」欄列填上欲設定之「棟名」

EX:A 棟。

本案例為一幢兩棟,地上5 層屋突三層,欲設定A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B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C棟:地上一層、地下一層。

A 棟-二層:

B棟屋突層:

C棟地下室:

「設定」>「專案」>「分棟命名」,設定「棟數」=3 ,並套用>「命名」>「棟1 對應 A」、「棟2 對應 B」、「棟3 對應 C」。

在「空間分類」>「分類工具」>「自動判別」此時自動判別結果就會出現ABC三棟。

若要設置標準層:

將2樓作為2~5F的標準層,選擇樓層2按右鍵,選擇插入'樓層2'輸入項次2後按Enter

在其中一棟,[樓層2]按右鍵:總表順向對映至: [樓層2],此時系統會自動將面積數值對應到其他3~5F面積。

調整後面積表↓

識別編號:「空間分類」>「分類工具」>「識別編號」此功能與3.6面積分割中,移置容積/非容積空間不同。

此功能是強制利用編號去更改判別空間性質。點選空間在「性質」面板上「部門」打上數值。(EX:1、2、3…)

面積分割空間則會依照識別編號上的選向去做分類。(如下圖)

識別編號舉例說明:

使用「識別編號」功能時,假設:屋突空間設有兩間不同性質空間時,卻要分在同一性質下,可以利用此功能使空間強制分類在一起。

1. 兩間不同性質空間

2. 點擊空間,修改「性質>>識別性質」,輸入空間分類數字。EX:部門。

3. 識別編號勾選啟用,選擇「部門」,點選自動判別,在點選空間分類即可。

4. 點選面積分割時,就會依照識別編號所標示的數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