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分棟說明
本系統分棟功能除考量建築設計實際幢、棟之樓層關係外,亦考慮實際法規檢討及產權登記需求所衍生出之功能。 舉例說明如下:
本系統分棟功能除考量建築設計實際幢、棟之樓層關係外,亦考慮實際法規檢討及產權登記需求所衍生出之功能。 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建築概要:兩幢
案例一、建築概要:兩幢
理論上容積檢討並未規定要分幢、棟檢討,但實際上設計上考慮小公的公平度(即梯廳與專有部分的比例),各幢居室與機械空間的比例合乎法規以及兩幢日後使用的機能、管理單位可能不同;因此在實務設計檢討時,將兩幢的容積各自檢討後加總,是必要的過程。
理論上容積檢討並未規定要分幢、棟檢討,但實際上設計上考慮小公的公平度(即梯廳與專有部分的比例),各幢居室與機械空間的比例合乎法規以及兩幢日後使用的機能、管理單位可能不同;因此在實務設計檢討時,將兩幢的容積各自檢討後加總,是必要的過程。
立面圖
面積總表
案例二、建築概要:一幢一棟
此案例非避難層狀況與案例一相似,唯一層連通部分考量實務上設計需求及最大樓地板的效益,一般都將一層部分陽台、梯廳合併檢討,以避免因基地現況及配置需求部分方位無法設置陽台等問題產生。此外,雖然是一幢一棟,但樓層數可能不盡相同,而屋頂突出物依照技術規則的規定是不計樓層的,但須小於建築面積之12.5%或25㎡。利用本系統分棟功能,系統將進行屋頂突出物免計容積檢討。
立面圖
面積總表
3.3.1分棟功能設定:
3.3.1分棟功能設定:
容積檢討可不分幢、棟,因大小工(陽台+梯廳可免計10%),實務上會分開檢討。
因此屋突不計容積計樓地板面積。
3.3.2使用方法
3.3.2使用方法
案例為分為ABC三棟面積檢討:
「設定」>「Revit參數」>「建立房間參數」>「名稱」對畫框裡輸入文字(EX:棟別、分棟)
此時專案跳出視窗(面積檢討-訊息:已新增參數:[棟別]),而「性質」也會出現「文字」>「棟別」
選取要分類之「房間」在「棟別」欄列填上欲設定之「棟名」
EX:A 棟。
本案例為一幢兩棟,地上5 層屋突三層,欲設定A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B 棟二至五層、屋突一至三層;C棟:地上一層、地下一層。
A 棟-二層:
B棟屋突層:
C棟地下室:
「設定」>「專案」>「分棟命名」,設定「棟數」=3 ,並套用>「命名」>「棟1 對應 A」、「棟2 對應 B」、「棟3 對應 C」。
在「空間分類」>「分類工具」>「自動判別」,此時自動判別結果就會出現ABC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