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頭家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修正
壹、依據:
一、臺中市頭家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
習評量補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教育部113年4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0007263號函修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貳、學生學習評量目的:
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參、學生學習評量範圍:
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肆、學生學習評量原則: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伍、本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
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
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
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
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之。
陸、本校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
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柒、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分為期中與期末兩階段,每階段學習評量皆含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兩次,以全校共同時間實施為原則,日期於每學期開學前之學校行事曆中明訂之。定期評量以紙筆測驗或實作評量為原則。
二、平時評量之時間、次數與方式由各年級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送教務處彙整,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任課教師視需要自行決定。平時評量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三、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本校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二次。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依113年5月23日成績評量委員會決議,學生如未能於成績結算日前完成補行評量,則定期評量分數以該階段平時成績六折計算登錄。
五、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成績之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習評量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
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各百分之
50;本校113學年度起,三至六年級健康與體育領域/健康科目期末紙筆測驗學期權重調整為百分之
20;期末健康紙筆測驗仍併入期末總成績計算。
(三)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四)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為期中階段成績與期末階段成績之平均。
(五)學期總成績:學期總成績則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六)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1.畢業成績以一至六年級學期成績為計算標準,各學期加權比重如下:
一年級加權1、二年級加權2、三年級加權3、四年級加權4、五年級加
權5、六年級加權6。總分相同時則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英語
之成績依序比較之。
(七)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家長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實施評量,如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應事先告知設籍學校;未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應由家長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2.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八)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計算方式:
1.畢業成績以一至六年級學期成績為計算標準,各學期加權比重如下:
一年級加權1、二年級加權2、三年級加權3、四年級加權4、五年級加
權5、六年級加權6。總分相同時則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英語
之成績依序比較之。
(九)學生學習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
捌、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
一、學生學習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
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
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玖、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注意事項
一、定期評量日期由學校統一訂定,並統一實施時程、科目。
二、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三、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
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每次定期評量施測科目應包含語文(含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領域。
五、定期評量時間內不更動課表,由學校統一規定交換班級監考。
六、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不可攜帶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等。
七、測驗試卷由任課教師輪流擔任出題及審題工作,唯同學年、同科別之測驗卷需由所有任課教師輪流訂
定測驗卷之共同題型及配分。
八、每次輪到出題之任課教師,應於規定截稿日前將試卷稿送交教學組彙整複印,並繳交出題審題表。
九、各科別應於該學年學生完全施測完畢後,始可將測驗卷發予學生進行檢討訂正工作。
十、教師應在施測完畢後,將學生分數登入學務系統中處理。
十一、施測完畢後,各班導師應統計總成績前三名者、成績進步前三名者(僅期末定期評量與前次期中定期評量作比較,提供成績進步之獎勵),填報教學組頒獎鼓勵。
拾、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一、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二、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三、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五、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分及等第轉換。
拾壹、學生學習評量通知:
一、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二、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學習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拾貳、本校為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設置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本校審查小組委員共計十三人,其成員為校長、 教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各學年主任及科任主任、教師會理事長、家長會長。
拾參、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拾肆、本校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 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
拾伍、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拾陸、本辦法經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小組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