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辦法
110年11月5日修訂通過
113年11月21日修正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及「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學校原則」。
二、 目的: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 適用對象:本校學區潭子區頭家里、頭家東里、家興里、家福里之應屆新生。
四、 成立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當年度新生入學資格等相關事項:
(一)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校長、家長會會長、四里里長、四處主任、註冊組長、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共13人,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
(二)委員會成員任期和學校學年度相同,即由當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三)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作業內容:
1.審查當年度新生入學資格等相關事項。
2.議決特殊個案之入學資格。
3.議決當年度新生入學人數。
五、 實施原則:
(一)依法令除有特殊狀況,本校不招收未足齡兒童入學。
(二)學校依教育局核定新生班級人數招生,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新生為招生對象。
(三)學校進行實地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四)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五)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學生免遷戶籍依志願序轉介至他校就讀。
(六)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特字第1100066596號函,學校
應優先接收經鑑輔會安置之殊教育學生;若有特殊重大情形
者,經「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核入學資格。
六、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