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教科書評審選用辦法
88.5制定
91.8修正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制定本辦法。
二、 目的:基於學生學習需要,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辦理教科書評審選用作業。
三、 組織:成立「教科書評審選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行政人員代表、各學年代表及各領域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若干人組成。
四、 實施原則:
(一) 以民主參與、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評審選用作用。
(二) 凡經教育部核定公告審定合格,並領有執照之教科用書,一律提列供教師評審選用。
(三) 各學年(學科、領域)代表由各學年(學科、領域)教師推舉產生。
(四) 各審定本教科用書,於本委員會會議前一個月陳列於圖書室供任課教師參考選用。
(五) 各學年(學科、領域)提列之選購書單,由各學年(學科、領域)代表召集研議提列出選用順位,會議之議決提交本委員會討論,決議產生各學年(學科、領域)教科用書版本及選用順位。
(六) 凡經本委員會決議選用之教科用書,同年級及同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用書為原則。
(七) 每年教科用書經本委員決議後,由教務處彙整會議資料,轉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
五、 流程:
(一) 組成本委員會。(每年九月辦理)
(二) 各學年(學科、領域)會議提列書單。(每年一、六月辦理)
(三) 本委員會審核。(每年一、六月辦理)
(四) 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每年二、七月辦理)
六、 附則:本委員會必要時得併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開會。
七、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務會議通過教科書選用辦法記錄_9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