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改選預告:
本會今年度將進行第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改選,預計於10月中旬開放候選人登記,並於12月1日舉行投票。詳細日程與選務作業將擇期另行寄發紙本通知給全體會員,工會官網亦會同步更新相關訊息,敬請密切留意。
台北市導遊職業工會會員代表選舉罷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 二 條:會員代表選舉或罷免前十日,工會將選舉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於本會公告會員週知。
第 三 條:本會會員代表設31位採登記制,由會員登記參選,列入選舉票,並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人,選出31位代表。
第 四 條:會員代表選舉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選監人印章。
第 五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該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算起。
第 六 條:選舉或罷免會員代表,選舉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依公告時間前往投票地點圈寫選票,超過投票時間則喪失投票資格,或委託書每人只委託一份,或郵寄以郵戳為憑,由監察人員起封。
第 七 條:工會會員加入工會至少滿一年才具有參選代表資格,但參加工會未滿三年者,不得為上級工會代表之被選舉人。成為理、監事被選舉人,至少入會須滿二年;成為常務理、監事被選舉人,至少入會須滿三年;成為理事長被選舉人,至少入會須滿五年。。
第 八 條:選務工作人員(監票、發票、唱票、記票等人員)由理事會推派擔任。
第 九 條:代表選舉或罷免辦理完畢後十五日內,由本會造具代表當選或候補名冊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第 十 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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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本選舉辧法依歷年會員大會選舉時採連記方式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