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閱以下條款: (勞保條例)
📎第六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第十六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簡稱台閩地區)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
未實際從事工作者,不得由職業工會、漁會申報加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在職保險,且有施行區域的限制,只有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獲致報酬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才可以透過工作所在地的本業職業工會或所屬區漁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經查明有不符合加保資格的情形,勞保局將取消(撤銷)其被保險人加保資格,除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外,如果有溢領保險給付,也將依法追還。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14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以往年方式執行,即「以11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及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於111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11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2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1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
未實際從事工作者,不得由職業工會、漁會申報加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在職保險,且有施行區域的限制,只有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獲致報酬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才可以透過工作所在地的本業職業工會或所屬區漁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經查明有不符合加保資格的情形,勞保局將取消(撤銷)其被保險人加保資格,除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外,如果有溢領保險給付,也將依法追還。
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 2017/1/6 上午 08: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