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藥委會運作效率及減少資源浪費,建議當次申請未通過之藥品,
除有重大醫療需求,得簽請院長核可外,其餘須隔二次藥委會會議,才能再提申請。
備齊 新藥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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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藥醫師簽章
藥劑科主任(兼執行委員)
過濾、分類
執行秘書 收件/核章
至 出納繳交費用
由執行秘書送科/部會議決議
並由科/部主任簽章
藥事委員會議決
送採購議價
執行購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