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崙國小考績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8條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5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一人。

二、票選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票選產生。

三、主席:由各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任期:當然委員依開會當時之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票選委員除各當年度初組成之各委員任期為一年(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外,餘皆至該當年度之8月31日止。

五、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本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票選時,得票選候補委員2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票選後組成時依當然委員、得票高低、兼行政職、性別比例排列滿5位後,另取候補委員2位。非票選委員異動影響性別比例,由票選委員、候補委員依得票序及性別遞補,但若無法符合性別比例則就缺額補選。票選委員兼職異動影響未兼行政比例,由票選委員、候補委員依得票序及未兼行政遞補,但若無法符合未兼行政比例則就缺額補選。候補委員遞補時,同票則以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票選方式,由校長核准後實施。

第四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

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

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五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六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

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

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三崙國小10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名單

考核委員會(共五席)

本會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設置。依規定由委員九到十七人組成,而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時,得降低委員人數,但不得少於五人。

本校依規定遴選考績委員五人候補2人,成員如下:

<任期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止>

職 稱 姓 名 備註

教導主任 陳柏元 當然委員

總務主任 蘇少亭 委員

訓導組長 黃鈴雅 委員

教師 陳淑琴 委員

教師 李彩瑞 委員

教師 吳稚偉 候補委員

教務組長 陳乃愿 候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