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物理治療師法」組成桃園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