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本條權利僅限於持有物理治療生執照者為之。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本會決議需繳交之各項費用。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後,始予以復權。
第十條、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年度計算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