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等事宜。
五、議決會員會籍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之設置與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召開事項之決議案。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七、財產之管理。
八、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連選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審議同意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