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執照換照須知

張貼日期:Dec 04, 2013 2:16:29 AM

4.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物理治療生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點以上;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

(七)完成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請提供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積分管理系統」

下載之各項積分列表)(執業執照更新者檢附)。

(八)公會證明文件

(執業執照更新檢附,醫師、呼吸治療師免附)。

(九)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十)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領照繳費)。

各位會員大家好:

2014/05/22首批換發執業執照會員請注意。

1.至衛生局辦理執業執照換發前,請務必先向公會索取公會證明。

2.至公會辦理執業執照換發:

(1)執業執照換發申請表 (2)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3)無積欠會費

3.至衛生局辦理執業執照換發:物理治療生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新北市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業、執業、

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

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四)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2張。

(五)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證明(登記開業者免繳)。

(六)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

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