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定本會會員身分及會籍,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應具本校正式學籍。
第三條
當學期註冊於本校之學生,具本會會員身分,並依其主系認定其歸屬會籍。
當學期未註冊學生,除前一學期學籍狀態屬休學、退學、保留學籍及學籍註銷,且未於當學期依本校規定完成復學程序者外,推定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依前項規定認定。
第四條
學籍狀態為休學、退學、保留學籍及學籍註銷之學生,不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效力併同暫停。
前項情事消滅時,復具會員身分,並恢復會籍效力。
第五條
已辦畢離校程序之學生,不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併同消滅。
第六條
因會員身分或會籍認定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向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制定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五條
應屆十二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同意權代表,其餘同意權代表,由本會會員選舉產生。
前項選舉,由本會幹事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辦理。
前項之選舉委員,以辦理第一項選舉為限,得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具學生議員身分之第一項當然代表兼任,本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兼任,自就任日起暫停行使其學生議員職權;第一項選舉事務均辦竣,當然解任,並恢復行使其學生議員職權。
第一項選舉,應於各委員會指定之期日前辦理完成;有足致不能於指定期日辦理完成之窒礙難行情事,得逕敘明原因,不適用本會選舉罷免法有關日程之限制。
第七條
幹事會常設下列部門:
一、秘書及人力資源部。
二、財務部。
三、公共關係部。
四、權益部。
五、活動部。
六、學術部。
七、社團部。
八、國際事務部。
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或斟酌實際情形,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相同或類似職掌之政策部門累積設置未滿一學年者,不得以該職掌設立常設部門。
會長認有必要時,得提案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常設部門一學年,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實施之;常設部門未經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者,會長不得裁撤或合併。
第十四條之一
國際事務部執掌如下:
一、本校僑、外學生權益事項。
二、國際多元文化及跨文化之議題倡議及活動策畫。
三、其他學生國際事務及本會國際化發展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以下均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s Association,簡稱為NCCUGSA。
本會對內簡稱「研學會」,對外簡稱「政大研學會」。
第十四條之一
校內組織、校外組織及會員組織之成員具本會職務者,以校內組織、校外組織及會員組織名義與本會往來時,應主動迴避與本會要約、協商或承諾,不得加入該事項之討論及表決;亦不得由自己以本會名義或其職務名義,與校內組織、校外組織及會員組織為要約、協商、承諾,或加入討論及表決。
依前項規定迴避時,除學生議員依本會學生議員行為法處理外,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其職務之首長、上級主管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任何人知悉有第一項情事而當事人不迴避者,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其職務之首長、上級主管請求其迴避;其職務之首長、上級主管,亦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總編成之。
本會總預算之編製應分類,第一類為幹事會,第二類為學生議會,第三類為評議委員會;全會統籌運用之預算有本會法律規定者,得另分類。
前項各類預算,其下按單位預算(部門)分款,款下按計畫分科,科以下按經費用途分目。但各類預算所屬單位預算(部門)之期入,得於該類彙整為一款,按部門分科編列。
第十三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下列種類︰
一、第一預備金:於單位預算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十。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設定之;其數額視財務情況決定,以不超過期出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作成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之預算項目或金額,除決議所許外之動支,亦同。
預備金不得追加或追減。但因期出預算之追加或追減,而以同等比例追加或追減預備金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之三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時,其修正之處,或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應指明其作用之個別類、款、科或目。
前項作用,於類、款或科時,以該類、款或科全部之金額為其範圍;於目時,以該目預算數內其指明之確定金額為之。
依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而不許動支之作用數,視為僅於未作用數範圍內允許動支。
第二十五條之四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其預算數及書表文字有遺漏或錯誤時,得於第二讀會決議前,由幹事會當場更正之;學生議員認有遺漏或錯誤時,亦同。但經學生議會修正之處,及經作成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之處,非經學生議會決議,不得更正。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執行法定預算所列計畫、經費用途,如遇經費不足,得經下列各款規定人員核准,動支第一預備金,並為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
一、幹事會及所屬:會長。
二、學生議會及所屬:學生議會議長。
三、評議委員會及所屬:評議委員會主席。
各部門、單位動支第一預備金,其每項計畫每筆金額累計超過五千元者,應通知學生議會預算委員會,並送大會備查。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動支第二預備金︰
一、原列計畫,因事實需要致原列用途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經動支第一預備金仍不敷支應。
二、因應臨時需要,必須新增計畫,或原列計畫須新增經費用途。
第二預備金經幹事會核准後動支,並為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及由幹事會事後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由幹事會向學生議會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本會法律增設部門、單位。
二、依本會法律增加計畫、經費用途,或本會法律明文規定之經費。
三、原列計畫,因重大事故致原列用途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或須新增經費用途;且預備金不敷或不得支應。
四、依本會法律應就過去期間經費補列預算。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三條
學生議會於預備會議時,進行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並確定各委員會之學生議員名單及其召集委員。如需要審議其他議案,應另行召開。
下列人員應儘量出席預備會議:
一、下一會期尚在任之學生議員
二、於本會期新當選,並於下一會期開始其任期之學生議員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以秘密投票進行,意圖破壞、干擾選舉之議員,應送交紀律委員會懲戒。
預備會議召開日期應於該會期開始日或以前;除不可歸責於學生議會之因素外,應訂於辦理學生議員選舉當學期之上課日結束前,並以學生議員選舉及補選均辦畢後召開為原則,由具下一會期學生議員身分之議長、副議長或秘書長其中之一負責召開。但前述無人具下一會期學生議員身分時,由最資深之學生議員負責召開,資同者以入學年度早者充之。
第O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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