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議會組織法,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其中議長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綜理學生議會事務。
大會是學生議會最高決議組織,由議長召集、排定日程及主持;另設全體委員會,處理法定重大議案,及提出質詢或提問,並聽取答覆。
學生議會並設各委員會,不同議案經由委員會審查後,交付大會審議。常設委員會包含紀律委員會、程序及法規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會務考核委員會。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掌理學生議會行政事項。
大會由所有的學生議員所組成。學生議員的成員有下列兩類:
1. 由全校性複數選區選舉出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自動具有學生議員資格。
2. 由各院為選舉區分別選舉出的「學生議員」。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議員任期二學期,連選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每次改選半數。
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常會以每學期第二週至第三週、第五週至第六週,及第十三週至第十四週分別召開一次為原則;臨時會得由會長請求召開、全體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或大會及各委員會決議請求召開。
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行為及紀律事項,為學生議會自我敦促的組織。
職責之一為監督學生議員的出席狀況,依規定每會期必須開會一次,懲戒無故缺席、或事假達一定次數的議員,並將議處的結果提報大會審議。
程序及法規委員會的前身為「程序委員會」及「法規委員會」,他的幾項任務包括:(1) 進行議案的審查 ,(2)排定大會的議程,目地在於使議事順利進行:首先,就提案資訊完備程度審核,避免浪費大會上所有學生議員的時間;其次,認為不適合納入審議的提案可拒絕排入議程、改列報告事項;最後,考量所有議案重要性及先後關係,排定下一次大會的議程。
現今程序及法規委員會的角色,大部份是在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五次常會被明確賦與法律地位。譬如,為了簡化程序,該次會議修法明訂法律案的第一讀會並不在大會上舉行、而在本委員會當中,是故通常議長協調議員分配委員會時,會以法律學系為相關背景的同學優先考量。此外,為了避免惡意杯葛預決算案、造成學生會全體會務停擺,當次會議亦修法明訂程序及法規委員會不得拒絕將總預算案及總決算案排入議程,同時增列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會本委員會當然成員,以增加代表性。
經過這些努力,最終確立了本委員會現在的職權。
預算委員會負責進行學生會總預算案的第一讀會。當學生會長將預算書送交預算委員會時,委員會就各款、科、目檢視,並質詢相關人員、審視相關文件資料,並視情況酌與刪減,最後送交大會進行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
審計委員會則負責進行學生會總決算案的第一讀會:在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幹事會各單位先編製決算後,送交幹事會的「會計單位」(以會計長為首)。會計單位一一檢視各單位財務運用情形、工作績效、有無違法失職情形發生等事項之後,編製一份「總決算書」及「總決算審核報告書」並送交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分組開會,其審查事項大致包含:(1)單據是否正確,(2)單據數額與決算數額是否相同,以及(3)本期間工作效能與資金運用是否合理。最後,審計委員會將審訂過的總決算書送交大會進行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並附上審訂過之審核報告書以供大會參考。
會務考核委員會負責監督、考核學生會(包括但不限於幹事會各部門、會計單位、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及研究生學會等)會務辦理的情況與成效,督促部門改進與檢討,並主動向大會提出報告,每會期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各單位對所主理之會內業務有提供文件、相關報告或列席會議說明之義務。
「校務諮詢委員會」當然成員包含了(1)學生會會長,(2)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以及(3)其他選舉出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以下簡稱校代)。這些成員將代表全校同學在政治大學校務會議中發聲,故在每次校務會議之前,會召開至少一次的校務委員會以彙整大家的意見;會後也依規定要向大會報告,以讓大家了解校務會議的情形。
學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總務委員會為對應國立政治大學學務會議、教務會議及總務會議所設立,三者統稱「校級會議」,代表學生議會參加上述各項會議,針對各會議相關事宜先進行討論,並向大會報告各委員會工作情況、以及參與各會議之情形。
秘書處是學生議會的行政組織,置秘書長一人,並分別置,掌理學生議會行政事項,包括議事、記錄、文書、檔案、資訊、人力資源、財務、財產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社群經營、行銷,及大會及各委員會議題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與其他議案及行政幕僚事務。各委員會並得置執行秘書,襄助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及秘書長處理各委員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