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見:第二十五屆第一會期議員
A: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學生議員/學生代表的聯絡方式屬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個人資料,公開其聯絡方式即屬個人資料之「利用」,需先行向各該學生議員/學生代表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並取得其允許之意思表示後,始得為之,否則即屬違法。惟本議會秘書處刻正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事項告知事項」及意願表單,徵詢個別學生議員/學生代表同意後,始得更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