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族衝擊下的平埔族

陳第的東番記(1603年)

明萬曆30年12月7日(1603年1月18日)負責閩浙海防的沈有容,率領船艦出海,奉密令追剿盤據東番一隅(台灣南部大員一帶)的海寇,12月10日抵達東番,倭寇出舟迎戰,海盜大敗潰逃;軍隊駐留到除夕(國曆2月10日)才班師回料羅灣,總共停留21天。沈有容要前往東番剿寇時,剛好陳第有「觀海之興」,隨隊前往東番,滯留東番期間,陳第實地考察東番土著的風俗習慣,返回福建後寫成「東番記」相贈,合刊於「閩海贈言」,以紀念沈有容的功績。東番記雖然只有1,438字,卻是陳第親臨踏查台灣的真實記錄,在中文文獻當屬第一人。若說文字記載是進入歷史時期的指標,則1603年即是台灣的史前與歷史時期的分界點。以下摘錄陳第所描述的西拉雅人。

「東番夷人不知所自始,居彭湖外洋海島中;起魍港、加老灣,歷大員、堯港、打狗嶼、下淡水;雙溪口、加哩林、沙巴里、大幫坑,皆其居也,斷續凡千餘里。

「性好勇喜鬥,無事晝夜習走,足蹋皮厚數分,履荊刺如平地,速不後奔馬,能終日不息;縱之,度可數百里。 ... 交易,結繩以識,無水田,治畬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採苦草,雜米釀,間有佳者,豪飲能一斗。 … 地多竹,大數拱,長十丈。伐竹搆屋,茨以茅,廣長數雉。族又共屋,一區稍大,曰公廨。少壯未娶者,曹居之。議事必於公廨,調發易也。 …

「娶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口琴,薄鐵所製,齧而鼓之,錚錚有聲。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遂家其家,養女父母終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 … 家有死者,擊鼓哭,置尸于地,環福以烈火,乾,露置屋內,不棺。屋壞重建,坎屋基下,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尸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餘稔。故終歸之土,不祭。

「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則約百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獲若丘陵,社社無不飽鹿者。 … 窮年捕鹿,鹿亦不竭。 …

「始皆聚居濱海,嘉靖末,遭倭焚掠,迺避居山。倭鳥銃長技,東番獨恃鏢,故弗格。居山後,始通中國,今則日盛。漳、泉之惠民、充龍、烈嶼諸澳,往往譯其語,與貿易;以瑪瑙、磁器、布、鹽、銅簪環之類,易其鹿脯、皮角。 …

「自通中國,頗有悅好,姦人又以濫惡之物欺之,彼亦漸悟,恐淳朴日散矣。萬曆壬寅冬,倭復據其島,夷及商、漁交病。浯嶼沈將軍往勦,余適有觀海之興,與俱。倭破,收泊大員,夷目大彌勒輩率數十人叩謁,獻鹿餽酒,喜為除害也。 … 」

    • 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1卷第1期(福爾摩沙特展專集),P.22-45,2003。
    • 詹素娟〈編著〉,舊文獻‧新發現─台灣原住民歷史文獻解讀,國立編譯館主編,日創社文化事業,2007。

甘治士筆下的十七世紀西拉雅平埔族

荷蘭傳教士干治士(George Candidius)於1627年5月4日來到台灣是荷蘭首位駐台牧師,當時主要工作是擔任大員地方荷蘭人的牧師,主持星期天的禮拜,可是干治士的主要興趣卻是到新港社傳教。干治士與西拉雅平埔族相處十六個月後,於1628年12月27日寫成記錄,這是第一篇關於台南西拉雅平埔族社會生活的田野記錄。干治士努力學習新港話,先後在新港及其他地方開辦學校,教育西拉雅人改信基督教,並交他們以拉丁字母書寫他們的語言。干治士與另一位傳教士尤羅伯(Robertus Junius)並用新港語編了許多傳教用的書籍,可惜現在已經失傳。

「...描述福爾摩莎...八個地方:新港(Sinkan)、麻豆(Mattau)、蕭壠(Soulang)、目加溜灣(Bakloan)、大目降(Taffakan)、知母義(Tifulukan)、大(口奉)(Teopan)、大武壠(Tefurang)。這些地方的人有相同的風俗、習慣、宗教,也講相同的語言。

「他們主要從事耕田種稻。他們雖然擁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足以使七個村子輕易養活另外的十萬人口,可是他們並沒有開墾超過確實需要的土地。實際上他們每年所生產的,有時候只是足夠他們的需要而已。女人做苦工,負責大部分的農事。他們既無牛馬,也不用鋤犁,所有的農事都用丁字鋤慢慢做。...他們不用鐮刀割稻,而是用一種形狀像刀子的工具,從距離稻穗約一掌寬的地方逐根砍斷。割稻之後,既未打落穀粒也不去殼就帶回家。每天只舂搗所需的份量。在晚尚賢掛兩三束稻子在火上烘乾,隔天早上在天亮的兩個小時前,女人提早起床舂米,準備一天所需的份量。這樣日復一日,年又一年,她們從不預備超過一天所需的份量。...

「他們有三種捉捕獵物的辦法:陷機、鏢槍和弓箭。用陷機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套在樹上,或置於野豬、花鹿經常大量出沒的地方,然後包圍花鹿把牠們趕到以枝條或竹子所作的陷機。第二種辦法是...將一根竹子牢固的插在地上,把竹子的頂端向下彎曲,用小木頭固定在地上,然後將陷機綁在那兒,並蓋上一些土。當成百甚至上千的花鹿經過時,如果觸及陷機,竹梢便彈回直立狀態而綁住鹿腳。土著就以鏢鎗把獵物刺死,他們每年用這種方法捕捉成千的野獸。

當他們用鏢鎗打獵,全村人一起出動,有時甚至兩、三村的人在一起。每個人攜帶兩、三枝鏢鎗,他們也帶狗以驚起獵物。他們圍成一個一哩或半哩的圓形,然後每個人向中心前進,被包圍的獵物很少有機會逃逸。鎗柄用竹桿做成,長約六英呎,用長繩綁著一個小鈴。長繩一端綁在鎗頭上,鎗頭有三、四個倒鉤鉤子。當鏢鎗射中獵物時,...鎗桿因為未固定在鎗頭上而脫落,所以獵物就拖著鎗桿及繩子跑,往往被困在樹叢裡或流血而死。也有許多鹿是被弓箭射殺的,一、二或三個人到花鹿出沒的地方,尾隨牠們,用箭射牠們,直到獵物受傷倒地。...

「當他們與他村宣戰時,會告知對方和平已經破裂。二、三十人結夥出發,有時候搭舢板。...當他們成功的砍掉敵人的首級,或砍不到頭只割下頭髮,或者只搶到鏢鎗回來,他們大排筵席,又歌又叫,全村很快就歡欣慶祝。他們首先帶著頭顱到村裡各處─取得首級是男人最偉大的勝利─唱歌讚頌他們的神或偶像,因為他們相信勝利是祂們的關係。不論他們到村裡那個房子,他們受到歡呼喝采和竭誠的歡迎,並得到最佳的飲料招待。然後他們帶著頭顱到放置偶像的房子─每十五、六戶人家就有這樣的房子─把頭顱放到鍋子裡煮,直到皮肉脫落,然後放在太陽底下晒,同時把最好的酒洒在頭顱上。在這些場合裡他們殺很多豬來謝神,然後便是盛大的宴會。像這種慶功宴要不間斷的延續兩星期。...

「這些村莊沒有共同的頭目來統治他們,每個村莊都是獨立的。任和村落裡都沒有頭目統治,他們可能有名義上的「議會」,包括十二個聲名良好的長老,他們每兩年一任,屆滿選出他人代替,長老的年紀約四十歲,而且所有長老都同年。...長老的位置和權力並不很大,...他們只是在村中有難事時,集會商量最好的解決辦法。在他們決定後,便召集全村的人到公廨或供奉偶像的房子。...長老發言後,村人再討論一番,他們可以接受或不接受長老的提議。每個人就自己的利害得失來考慮長老的意見,這中間沒有強迫。長老另一工作是看尪姨的命令是否為大家所遵從,並且防範他們認為會激怒他們的神的事情。...

「福爾摩沙人有高大美麗的房子。...每個房子有四個門,朝向東、西、北和南方。有時候他們有六個門,兩個向東,兩個向西,一個向南,一個向北。所有的房子都建在臺基上,臺基以泥土構成,差不多有一個人的高度。他們通常用公鹿和野豬頭來裝飾屋子內外。...在那些結日裡,他們大夥聚在一起歡樂嬉戲,各自聚集在每個村子的公廨裡,他們在那兒跳舞、歡躍、展示最獨特的表演。女人依她們的風氣(fashion),以最漂亮的衣服大事裝扮。我願意以荷蘭文對此多加描述,但是我不能。他們最珍貴的衣服以狗毛做成,就像我們用羊毛做衣服,他們利用狗毛。他們每年摘取狗毛,綁成束後染色,然後她門用來裝飾衣服,就像我們的金銀花邊、鑲邊或者昂貴的穗帶。

「...通常在兩天之內為死者舉行一些儀式後,他們綁著死者的手腳,放在一個細竹片做的台子上,台子大約有荷蘭尺兩尺高,搭在他們的房子裡。然後他們在屍體旁邊點火,而不是從下面點火,使屍體乾燥。許多儀式接著舉行,譬如說殺豬...。許多村人在人剛過世時就來看死者,...。婦女拿出裝有濃烈飲料的罈子,在大飲之後,他們就在死者家裡跳舞。他們跳舞的方式非常獨特。他們有由大樹砍下來的大型木槽,...把木槽反轉過來,在上面跳舞,當然產生出可怕的噪音。每個木槽背對背站著兩排婦女,每排四至五位。他們並不跳或跑,只是溫和的移動她們的手腳,在反轉的木槽上,沿著邊緣繞圈。當一隊累了,另一隊繼續。跳舞通常持續兩小時,這就是他們莊嚴的喪禮。屍體要放九天讓它乾燥,不過每天都要擦洗。第九天屍體從竹台上移下來,用蓆子包起來,在屋子裡架起另一個竹台,這竹台圍蓋著許多衣服,就像個幃幕,然後把屍體放在上面,大家再飲宴慶以紀念死者。這樣屍體放了三年,然後把骨骼藏在屋子裡,當時又飲宴多次。以上是他們處理死者的簡短描述。

    • 干治士(著)、葉春榮(譯註),荷據初期的西拉雅平埔族,臺灣風物,第44卷第3期,P.228-193,1994。
    • 臺灣原住民歷史語言文化大辭典,臺灣略記,http://210.240.125.35/citing/citing_content.asp?id=1929&keyword=%BBO%C6W%B2%A4%B0O。

荷蘭時代的臺灣番社戶口表

荷蘭時代的臺灣番社戶口表整體呈現臺灣當時的村落分布,包括名稱、家戶、人口數等,不僅可以瞭解當時台灣原住民的村落,還可以連結到滿清時代文獻的記錄作對照,是相當珍貴的史料。這些資料收藏於荷蘭海牙的國家檔案館,包括1647、1648、1650、1654、1655和1656年的戶口表,由日本學者中村孝志於1930年整理及製作。

    • 中村孝志,荷蘭時代的臺灣番社戶口表,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下卷─社會‧文化,稻鄉出版社,P.1-38,2002。

荷蘭時代的原住民的貿易品與消費革命

早在荷蘭時代以前漢人就已經與原住民進行以物易物的交易,荷蘭人甚至發現有漢商根本住在村社內,由於漢人會煽動原住民與荷蘭人對抗,因此荷蘭人乃將漢人遷到大員同住,離開原住民村落,可是原漢貿易已經行之有年,荷蘭人、漢人與原住民三方都需要貿易,於是荷蘭人推行(貝菐)社制,漢人支付權利金,獨享特定村社的貿易的。這個制度施行幾年後,社商逐漸壟斷各村社的物價,荷蘭人後來也發現不妥,想改成開闢市場做為公開交易場所,但是直到荷蘭人退出台灣,巴達維亞並沒有同意廢止(貝菐)社制。貿易的興起逐漸改變原住民的消費型態,(貝菐)社制似乎沿用到後續的時代,只是從社商代理貿易改成通事代徵番餉,從此改變了原住民村社的經濟與社會。

    • 邱馨慧,近代初期臺灣原住民的「消費者革命」,比較視野下的臺灣商業傳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P.441-477,2012。

六十七的番社采風圖

乾隆8年(1743)歲末,六十七以戶科給事中,奉皇帝派令出任巡視臺灣監察御史,簡稱巡臺御史。此職位係緣於康熙60年(1721)朱一貴事件之後,皇帝希望直接掌握臺灣資訊而設。康熙61年皇帝開始派遣滿、漢個一的御史來臺巡察,同時駐在臺灣府城,一年期滿後更替,首任巡臺御史是吳達禮(正紅旗人)和黃叔(王敬)(漢人)。

六十七以滿人身分擔任巡臺御史,自乾隆9年(1744)履新至乾隆12年(1747)四月,因採買米榖弊案,與同任巡臺御史范咸一起被革職,任期三年兩個月,雖然未任滿四年,仍比之前的巡臺御史都長。在臺值得稱道的政績,一是乾隆9年向皇帝奏請開放閩粵人民渡臺的管制,此建議於乾隆11年獲准,但一年後又遭停止;二是在同一年,會同布政使高山清查臺灣民番互相控告爭議,將有關係的土名逐一開列,查造土地範圍清冊。

巡臺御史的任務之一是到外地巡視,在臺三年有餘到底出巡幾次以及去了那些地方,並無留下記錄,只能從他的詩文,知道有到過牛稠汛、虎尾溪、馬芝遴社、南社和二林社,行蹤〈從府城〉曾到達大肚溪以南。在18世紀中葉,只要一離開府城,觸目所及多是平埔族。雖然「番社采風圖」有一幅「瞭望」題記專指淡防廳的竹塹、南崁、金包裡、八里坌等社的防衛措施,但是也有可能並非親見,還需要更多證據。無論如何,六十七與一般滿清官員不同的是,他更能欣賞各地風土民俗,還將所見所聞寫成「番社采風圖考」48則,同時請畫工根據資料或現場情境,繪製「臺海采風圖」、「番社采風圖」,都成為研究台灣社會文化的第一手史料。其中「番社采風圖」即原住民風俗圖,共18幅:其中一幅是地圖,17幅是風俗圖。

    • 詹素娟〈編著〉,舊文獻‧新發現─台灣原住民歷史文獻解讀,第二章‧圖文並茂的歷史寫真─六十七的《番社采風圖》,國立編譯館主編,日創社文化事業,2007。
    •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臺灣文獻叢刊第九十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 杜正勝,番社采風圖題解─以臺灣歷史初期平埔族之社會文化為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8;番社采風圖,中研院史語所網站─http://saturn.ihp.sinica.edu.tw/~wenwu/taiwan/
    • 蕭瓊瑞,島民‧風俗‧畫─十八世紀臺灣原住民生活圖像,東大圖書公司,1999。

職貢圖的熟番、生番

「職貢有圖,方物有錄」,是傳統中國對往來交聘各國及境內多民族認識的兩種手法,簡單地說,以圖記錄各國與各民族的風俗民情,以文字記錄各地的山川產物。故宮博物院收藏有臺灣原住民圖像的「職貢圖」共四種,分別是謝遂「職貢圖」畫卷、《四庫全書薈要》、《四庫全書》與武英殿刊本《皇清職貢圖》。四種職貢圖都有13幅臺灣原住民圖,大多以一男一女,手持方物或特殊技藝等構圖呈現,並以文字敘述他們的分佈、風俗、民情、技藝及稅賦情形等,留下18世紀分佈在台灣、鳳山、諸羅、彰化、淡水等縣廳的原住民圖像與民俗記錄。

謝遂「職貢圖」可能傳抄自《皇清職貢圖》,緣於乾隆16年大學士傅恆等奉命纂修《皇清職貢圖》,乾隆28年全書告成,被收入《四庫全書》和《四庫全書薈要》,乾隆53年(1788)謝遂根據此版本繪製「職貢圖」畫卷。

謝遂「職貢圖」共有13幅,畫中出現的原住民分成三種:熟番〈臺灣縣大傑巅等社、鳳山縣放索等社、諸羅縣諸羅等社、諸羅縣簫壠等社、彰化縣大肚等社、彰化縣西螺等社、淡水廳德化等社、淡水廳竹塹等社〉;歸化生番〈鳳山縣山豬毛等社、諸羅縣內山阿里等社、彰化縣水沙連等社〉;生番〈彰化縣內山等社、淡水右武乃等社〉。清朝將原住民部落稱為「社」,將已歸化並向清廷納稅者稱為「熟番」;未歸化或居於山區未向清廷納稅者稱為「生番」;願意接受清廷教化納稅的生番稱為「化番」。

黃叔(王敬)的番俗六考與滿清時代的平埔分類

黃叔(王敬)是在朱一貴事件後,清廷開始派遣滿、漢各一御史,為第一任御史,比六十七早22年來臺。黃叔(王敬)康熙61年(1722)六月初二抵台,任期滿一年後再留任一年,於雍正2年(1724)離台回京。黃叔(王敬)在臺期間,曾經北上巡行,經過笨港(雲林北港)、斗六門(雲林斗六)、貓兒干社(雲林崙背)、東螺社(彰化埤頭)、半線(彰化市)等,最北達到沙轆社(臺中沙鹿)。雖然任期不到兩年,黃叔(王敬)任職期間寫下「臺海使槎錄」,成為臺灣史上的重要文獻,其中「番俗六考」是認識清初臺灣原住民社會文化的重量級文獻。

黃叔(王敬)觀察敏銳,注意到臺灣原住民「番社不一,俗尚各殊」的特色。之前的官員和文人,雖然也有人意識到原住民有差異,但是從來不曾作有系統的分類,所以行文之間經常將不同地區原住民混為一談。黃叔(王敬)以府城為中心,依照南北兩縣治的諸羅縣和鳳山縣,將臺灣劃分南北兩路:「北路諸羅番」分成十個單元─「諸羅番一」到「諸羅番十」;「南路鳳山番」分成三個單元─「鳳山番一」、「鳳山傀儡番二」和「鳳山瑯嶠十八社三」。以現在的概念來看,將原住民村社分類為「社群」或「族群」。

黃叔(王敬)就每個單元分別採集其內容:地理位置附近的村社名稱;針對該村社六個面向─「居處」、「飲食」、「衣飾」、「婚嫁」、「喪葬」、「器用」等風俗習慣作描寫;附上採集到的「番歌」;「附載」收集該村社出現於典籍、方志的記載,其中還出現有後山東部的蛤仔難和卑南覓之描述,這是首度出現於歷史文獻。「番俗六考」成書時滿清統治台灣大約四十年,可視為18世紀上半葉官府對台灣原住民村社認識的總報告,成為日後臺灣方志的主要引用來源。〈黃叔(王敬)的「番俗六考」針對風俗習慣的六個面向所作的敘述和整理,可以用來對照我們在前面幾節的內容,大家可以各自找有興趣的族群作更深入的了解,不再重複。〉

黃叔(王敬)在空間分布所作的分群,提出全新的觀點來看臺灣原住民的多樣性,成為後世討論原住民的重要架構。直到兩百年後,日本人以人類學為基礎作分類,才又有新的理論架構;而黃叔(王敬)當時並無現代人類學理論,但是似乎有掌握到類似的概念,所以與現代的原住民分類幾乎是一致的,值得深入探討。

從雍正元年之後幾次行政區劃,諸羅縣分成諸羅、彰化二縣與淡水廳,所以乾隆10年(1745)擔任巡臺御史的范咸在《重修臺灣府志》其「番社風俗」全部抄錄「番俗六考」,僅在諸羅番的部分重新分割。以下條目是依照黃叔(王敬)的分類,並註明後來18世紀中的行政區劃並與現在的行政區作對照;在平埔各社前面插入其社域所在的地理區域,以及其後面註明清代生熟番分類和日本時代與之後的平埔分類:

    • 北路諸羅番一/諸羅縣(臺南):(臺南平原)新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豆、卓猴〈熟番/西拉雅四大社〉;
    • 北路諸羅番二/諸羅縣(嘉義、臺南北部):(嘉義平原)諸羅山、打貓、哆囉嘓〈熟番/洪雅族羅亞(Lloa)支族〉;
    • 北路諸羅番三/彰化縣(雲林、彰化):(斗六丘陵)他里霧、猴悶、斗六柴里〈熟番/洪雅族〉;(濁水溪沖積扇)貓兒干、南社〈熟番/洪雅族〉、西螺、東螺、眉裏、二林、大突〈熟番/巴布薩〉;(彰化北部平原)大武郡〈熟番/洪雅族〉、馬芝遴、阿束〈熟番/巴布薩〉
    • 北路諸羅番四/諸羅縣(高雄旗山內門、臺南):(臺南丘陵臺地區)大傑巔〈熟番/馬卡道〉、大武壠、噍吧年、木岡、茅匏頭社〈熟番/西拉雅〉、加拔、霄裏、夢明明〈歸化生番/四社平埔〉
    • 北路諸羅番五:內優〈歸化生番/大武壠〉;壠社、屯社、綱社、美壠〈歸化生番〉
    • 北路諸羅番六/彰化縣(南投、彰化):(南投平原烏溪、貓羅溪沖積扇)南投、北投、貓羅〈熟番/洪雅族阿里坤支族〉、(彰化平原北部)半線、柴仔坑〈熟番/巴布薩族〉、水裏〈熟番/拍瀑拉族〉
    • 北路諸羅番七:阿里山五社、奇冷岸、大龜佛、水沙連思麻丹、木武郡赤嘴、麻咄目靠、挽鱗、倒咯、狎裏蟬巒蠻、干那霧
    • 北路諸羅番八/彰化縣(臺中):(清水平原與大肚臺地)大肚、牛罵、沙轆〈熟番/拍瀑拉,+水里〉;(臺中南屯)貓霧(才束)〈熟番/巴布薩〉;(臺中大甲溪中游南岸)岸里社群〈熟番/巴宰族〉;
    • 北路諸羅番九/淡水廳(苗栗、新竹):崩山八社、後壟五社、竹塹社〈熟番/道卡斯〉;
    • 北路諸羅番十/淡水廳(大台北地區、宜蘭):(桃園)南崁、坑仔、霄里、龜崙等四社〈熟番/龜崙人〉;(淡水河口左岸)八里分;(大屯山下淡水地區)內北投、外北投、雞柔、大屯、小雞籠等五社〈熟番/雞柔人〉;(基隆河流域)奇里岸、麻少翁、大浪幫、奇武卒、答答悠、麻里即吼、里族、蜂仔嶼等八社〈熟番/凱達格蘭族〉;(新店溪、大漢溪流域)武(月勞)灣、擺接、里末、瓦烈、雷裏、了阿、龜崙蘭、秀朗等八社〈熟番/凱達格蘭族〉;(北海岸)金包裏、大雞籠、三貂〈熟番/馬賽人〉;蛤仔難三十社、哆囉滿〈山後生番/蘭陽平原、花蓮立霧溪出海口〉
    • 南路鳳山番一/鳳山縣:(屏東沖積平原)鳳山八社〈熟番/馬卡道〉
    • 南路鳳山番二/鳳山縣:(屏東傀儡山區)山豬毛五社、傀儡山27社〈歸化生番/排灣、魯凱〉
    • 南路鳳山番三/鳳山縣:(恆春半島)瑯嶠十八社、(臺東)卑南覓65社〈歸化生番/排灣、卑南〉

來臺漢人無論是官府或民間,都以「社」來稱呼原住民的聚落單位,聚居的族群有幾十個人形成的小散村,或形成千人的大集村。典型的散村,如北部的大雞籠社、金包里社、三貂社等,包含四至五個以上的小聚落;標準的集村,聚落周圍環植竹木,以與外界區隔,內部並有住宅、穀倉、望樓、公共會所等建築,著名的例子是早期的西拉雅四大社。「社」還有政治、經濟的意義,滿清時代官府稅收中,原住民需繳納「番餉」;而繳納是以「社」為單位,每個社有固定額度,稱「社餉」。荷蘭時代的「(貝菐)社制」是為了節省行政成本,採用獨佔式的包稅制;明鄭時代沿用此制;此制度原住民得不到利益,反而被社商剝削,所以康熙末年廢止社商,改設置土目、通事來管理村社官方事務。通事專長通譯,負責對外溝通協調,久而久之影響力超越管理內部事務的土目,成為取代社商的角色。乾隆年間賦稅改革,社餉制轉變成番丁銀制,按男丁人數徵銀,不過受限於官府無力戶口調查,以致於形同固定人丁稅額,不再改變。番丁銀制仍以社為單位,而通事仍扮演重要角色。

    • 詹素娟〈編著〉,舊文獻‧新發現─台灣原住民歷史文獻解讀,第三章‧以空間分類社群的專著─黃叔(王敬)的《番俗六考》/第四章《番俗六考》的社群分類及內涵,國立編譯館主編,日創社文化事業,2007。
    • 黎民之初─院藏臺灣原住民圖檔文獻特展導覽手冊,國立故宮博物院,2006。

荷蘭時代西拉雅人的生活環境

荷蘭東印度公司1623年的資料,詳細描述由海路進入西拉雅人的生活領域,特別是蕭壟社。當荷蘭人乘船進入台灣西南海岸時,首先遇到的是與海岸平行的沙洲,接著就陷入泥沼(沼澤地),寸步難行。靠著吃水較淺的漢人舢舨,才渡過泥濘的海岸,循著蕭壟河而上。在搭乘舢舨進入河口不久,又受困在河道沙洲,這是由海水潮汐現象所堆砌成的,沿岸土壤受鹽分侵蝕,看不到植物,平坦且光禿的地表鹽礦結晶堆積物在陽光下閃爍。這時,荷蘭人捨舢舨,改走陸路。

進入陸地不久,四周的景觀逐漸變成青綠的林木與荒草,草的高度都在三至四英呎間,蕭壟河北岸則有濃密的樹叢。這個由林木和草原組合成的環境,反映西拉雅人游耕的方式。西拉雅人以火清理出一片耕地,並未施以灌溉;當一塊土地不再耕作而廢耕後,草木是首批覆蓋此地的植被,接著是灌木類的矮樹叢,最後才是林木景觀。游耕再加上放火獵鹿,使得自然景觀形成草原與林木間的循環生態週期,而草原野是西拉雅人獵鹿的絕佳場所。

朝向平原地區的聚落前進,不久就出現人跡踐踏形成的路徑,穿越一片片零星的耕地,所見是稻作與蔬菜,還有以竹子和草所建的小農倉與涼亭。循此路徑,即可進入西拉雅人的村落。村落並無外牆圍繞,由一群零散分布的建築物所組成。越往村落的中心走,有越多大型良好家屋。這些家屋大多是利用竹子所築成,立於土臺上,每間獨立房屋外圍有竹子或類似的植物所構成的外牆圍繞。房屋基座的土臺大約是當時歐洲人的高度。每間房屋有三個屋柱來支撐屋頂,很像船隻的巨型桅桿;屋頂是用三至四層竹子所編成,再鋪設厚達一吋半左右的茅草。每間房屋通常有兩個出入口,一前一後,其中之一出入口梯子連結地面。屋內至少有兩個房間,每一房間有兩個進出口但無門。干治士紀錄的新港社說,西拉雅人的家屋是以竹子所築,無閣樓;每間房屋有四個出入口,分別對應東、西、南、北四個方向,有的房屋有六個出入口,多出的兩個分別位於東、西兩側。

蕭壟社的家屋外環以圍牆,圍牆內,屋子一側植有椰子樹和棕櫚,屋子另一側有時會植以檸檬樹;還有村民在圍牆內蓋穀倉,堆存一年的米糧和其他糧食。圍牆內還有專屬水井,深約40至50呎,因此每間家屋可說是自成小型莊園。莊園內所栽植的蔬果非常豐富,被提到的有藤瓜類、甘蔗、檳榔、棕櫚、香蕉、橙、檸檬等,有些甚至不需栽植即自然蔓生;陳第還提到有蔥、薑、椰子、毛柿、佛手柑等;Candidius則描述有像荷蘭豆的ptingh與quach、像栗的taraun、三種可取代米或麵包來供應澱粉質的球根類作物;西拉雅語彙中還有像肉桂的arissim、椰子、桑椹、無花果、鳳梨、小黃瓜、韭蔥、像野生黑莓的goumgoum、叫vouritol的小豆類植物和稱做agisang的較大型豆類植物。前面提到的稻米是主要的糧食作物,主要是用來釀酒而非食糧。在西拉雅語彙中,kadiiang指播種季節,收穫稱kaiamang,又有首穫(goutim)和二次收成(masingil)兩個語詞,似乎存在有一年兩次收穫的情況。

蕭壟村民以鹿肉和鹿皮與華商交易米和鹽;陳第也有提到中國東南沿海商人攜帶瑪瑙、瓷器、布、鹽、銅製髮簪、環等貨物,來與當地住民交換鹿肉、鹿皮和鹿角等鹿產。華商甚至住在村內的男人聚會所,以便從事貿易活動。除了鹿產之外,至少在新港社據載也有用當地栽種的米與華商交易。無論如何,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拓展領域,最重要的誘因應該與利潤可觀的鹿產交易有相當的關係。

依照干治士的描述,西拉雅人的家屋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所有領地中最碩大也最華麗的,但是介於屋子圍牆間的公共走道卻相當窄小。從荷蘭人的眼中來看,蕭壟社村落大小不亞於荷蘭的城市,但是公共走道狹小的多。然而,走道兩旁圍牆外側栽種竹林,延伸的枝葉為蔭,交織成賞心悅目的美景。蕭壟村裡有五個公男人們每日聚集訓練作戰技能的公共廣場,並附有公共住屋,村裡還有七個用竹子搭建的宗教聚會所,所屋是用鹿與豬的顎骨最為裝飾物。干治士的報告有提到大約12至14戶人家共有一棟男人專屬的住屋,應該與蕭壟社的公共住屋有相似的功能。人類學者說法,此住屋主要是供特定年齡層的男性居住,縱使這些男人已經結婚,仍須住此,為村落防禦服務。

蕭壟社(Soulang)位於蕭壟河出海口一帶,沿河上溯半荷哩即可抵達;若繼續上溯,則是西拉雅的大聚落─麻豆社(Mattau)。麻豆社東南邊,位於蕭壟河南方,有一村落為目加溜灣社(Bakloan),1929年聯合麻豆社攻擊荷蘭士兵,遭荷蘭以焚村報復,一年後在離舊址約二到三荷哩處重建村落。目加溜灣社南邊是新港社(Sinkan),這是距離普羅民遮街最近的村落,荷蘭人出巡的第一站。新港社以南還有一村落叫大目降社(Tavakan),比以上四社人口來得少。

有關17世紀西拉雅人的報告中,對其健康狀況多充滿正面的態度。西拉雅人飲食中,蛋白質主要來自鹿肉,且量多;另外水產也是重要的蛋白質來源,使得西拉雅人對疾病有較強的抵抗力。報告中提到蕭壟社人比一般荷蘭人高出一個頭頸〈荷蘭人身高約160至164公分左右〉;而且西拉雅人的壽命可能也比當時歐洲人長。另外,從生活衛生面來看,西拉雅人有相當豐富的水域,日常生活與水有密切關係。而且,西拉雅人的住屋與村落以整潔著稱,從荷蘭文獻到後來的郁永河和黃淑敬都有類似的描述。屋子四周有面積可觀的庭園和空地所圍繞,住屋開放且挑高,而且散開分布,讓空氣流暢,有助於維持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

    • 康培德,西拉雅人─十七世紀的生活與其比較,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8。─ 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do9a20080901103749.pdf
    • 江樹生(譯),蕭壠城記,臺灣風物,第35卷第4期,P.80-87,1985。

西拉雅人與荷蘭人的初期互動

西拉雅四大社是與荷蘭人最早互動的原住民,其中與荷蘭人最近且最密切的是新港社。1625年荷蘭人以15匹康干布向新港社買下一塊土地〈即赤崁〉。麻豆社、蕭壟社、目加溜灣社與新港社莫不拉攏荷蘭人進駐其村社,西拉雅人彼此間合縱連橫,當然都想拉攏荷蘭人結盟。

1627年濱田彌兵衛帶領新港社16名土著包括首領Dika,前往日本長崎晉見代官末次平藏,此行有反制荷蘭人徵稅的目的,末次平藏於大員商務投資算是大股,此行希望說服德川幕府接受土著獻地,欲使荷蘭徵稅失去效力,雖然與德川將軍的禮物是交換了,但是獻地卻懸而未決。1628年4月濱田護送Dika一行回臺,荷方知道該船武裝強大,因此不准其靠岸,欲解除其武裝,船長濱田與隨從上岸交涉遭扣留,新港社眾也遭囚禁。荷日交涉延誤了前往中國的季風船期,荷方又不准日方返回日本。6月29日濱田率員到Nuyts長官住處交涉離臺,被拒後隨即夾持Nuyts父子。荷日雙方談判到7月4日才和解,日方釋放Nuyts,荷方准許日方離臺,並釋放被捕赴日的新港社眾,還賠償日方貿易損失,此即「濱田彌兵衛事件」。此事件不僅造成新港社對荷蘭人的態度轉變,荷蘭人在西拉雅社群中的地位與威信大傷。1629年2月Nuyts又大動干戈,襲擊新港社並搜捕Dika一夥未果,揚言導毀整個村社,新港人以棄村回應,傳教士Candidius於2月26日返回新港社時,體悟到土著已不信任他,隨即寫信給總督Coen,請求撤回在台宣教任務。

1629年10月16日荷蘭於赤崁一座軍隊駐守的屋舍,遭麻豆社與目加溜灣社襲擊;11月5日又有一位荷蘭士兵被45名麻豆社人殺害;兩天後,荷蘭人不得不調遣軍艦Schijnt號前往赤崁解圍。11月17日在新任長官Putmans與福爾摩沙議員決議懲罰麻豆社與目加溜灣社,11月23日目加溜灣社被320名武裝士兵襲擊,並遭縱火,終於雙方於1630年2月簽訂和約,荷蘭人算是掙回一點聲望。這時目加溜灣社、蕭壟社與麻豆社結盟,對抗北方的諸羅山社,讓新港社稍微喘口氣;而1630年代初期新港社饑荒連年,Candidius配給米糧與康甘布給該社,有助於拉近新港社與荷人關係。至於目加溜灣社自從被1629年2月受荷蘭人征討後,再也沒有與荷蘭人對抗的記載。1630年12月荷蘭與新港社聯軍欲討伐麻豆社,欲北風阻撓未果,聯軍改攻下淡水社,但並未徹底降伏下淡水社,討伐不算成功;但是新港社人卻因有獵得首級,卻覺得滿意。新港社人自此與荷蘭人緊密聯盟,當時新港社曾經為了舊恨與小爭端,想與目加溜灣社大動干戈,在荷蘭人的勸阻下沒有採取行動,可見雙方的關係漸入佳境。

由於1629年以來荷蘭人懲伐麻豆社未果,讓麻豆社越來越囂張。麻豆社有個首領人物Takaran,計畫乘日人或漢人的戎克船去日本,一如當年新港社的Dika;而且還率部眾騷擾魍港從事漁業與貿易的漢人。荷蘭人曾餽贈禮物,邀請麻豆社參加討伐Lamey島的聯軍,麻豆社不僅未參加,而且越來越「狂妄自大」,還煽動部分新港社人加入麻豆社的反對陣營。有些新港社人受影響,在海盜劉香突襲熱蘭遮城時,擔任援軍任務,卻又從事洗劫掠奪行為;而麻豆社也揚言要對蕭壟社和新港社發動戰爭。當1934年10月在新港社與蕭壟社聯合對抗南部的Taccariangh社群,新港社犧牲了4名首領人物,使得荷蘭人不得不調派兵力到南部支援新港社;而1635年又有新港社旁的三個小社要求荷蘭人來傳教,目的在避免麻豆社與蕭壟社的侵擾。如果荷蘭人無法在西拉雅社群中樹立絕對的權威,各社群間的合縱連橫恐怕會瞬息萬變。

1935年麻豆社再度揚言燒毀新港社村落及居住其中的荷蘭人據點,麻豆社的首領人物Takaran還攜帶一種稱Pokon的物品去Topangh社,行政長官Putmans旋即帶領70多名兵力去新港社,並焚毀Takaran的秘密武器Pokon。在盟友的鼓動下,新港社隨即與麻豆社宣戰,遭圍剿的麻豆社人開始逃竄,最後以9條豬和6-8支大鉤矛媾和。9月麻豆社與蕭壟社聯盟,但是不出幾日麻豆社傳出遭天花肆虐,11月荷蘭從巴達維亞的援軍就緒後,再度重挫麻豆社,從此麻豆社終於臣服。而且,荷蘭人於12月和翌年2月分別對Taccariangh和蕭壟社進行秋後算帳。從此以後,荷蘭人不僅擴大領域,在西拉雅和其他土著之間成為最強大的社群,主宰區域政治。

1635年12月3日臺灣長官Putmans與麻豆社人簽訂條約,成為原住民臣服於荷蘭人後,締結條約的濫觴。從此以後,荷蘭人陸續與原住民村社依照此模式訂約。當時的麻豆條約主要條文如下:

    1. 繳出被殺荷蘭人的骨骸、武器和衣服等物品。
    2. 聯合荷蘭州議會接掌麻豆社及附近平地主權。
    3. 停止與荷蘭人及其盟友交戰,服從公司統治,並追隨長官自村中長老選出的首長之指揮。村社四處主要會所,每三個月輪流張掛親王旗,並作為村中首長、長老集合之處。
    4. 出兵協助荷蘭人與敵對原住民村社的戰爭,荷蘭人也支援該村發動、且為長官認可的戰爭。
    5. 不得騷擾替公司從事鹿產等交易、或在魍港燒製石灰的漢人,協助公司緝捕海賊、逃犯。一旦逮捕,立即引渡給荷蘭人。
    6. 接獲持親王權杖者的出席通知時,應迅速至新港或熱蘭遮城集合待命。
    7. 承認先前殺害荷蘭人的罪行,今後每年應於事發之日,攜大公、母豬各一,至長官公所謝罪,以示友好。
    • 康培德(著)、蔡明庭(譯),遭逢、疑忌與臣服─西拉雅與荷蘭的關係(1623-1636),臺灣風物,第50卷第1期,P.107-128,2000。
    • 歐陽泰(Tonio Andrade),第三章:荷蘭治世,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遠流

地方議會與(貝菐)社

荷蘭人於1635年底至1636年出的軍事行動,確立公司在臺灣西南地區原住民村社間的地位。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36年2月22日召集歸順村社代表,於新港社舉行合約確認儀式。會中長官Putmans對與會村社代表訓誡和平條約的內涵,授予每位代表絨袍、親王旗與代表公司權威的權杖,此外並舉行目加溜灣、阿猴、放索等社土地主權移轉公司的儀式。1640年7月Paulus Traudenius接任長官,為了讓歸順村社瞭解異動,於1641年4月11日召集各村社代表舉行王家會議,與會者有商務員、軍職人員、臺灣議會議員與駐台秘書等代表公司組織的人員,還包括當時滯臺的華商要人與商船船頭等。此次會議除確認新長官就職之外,內容與1636年差不多,但是增加了長官仲裁村社糾紛的項目,成為往後會議的要項之一。初期地方議會原意是藉由儀式結盟,象徵村社歸順公司。因此1636、1641、1644年的村社代表會議,皆是在新長官到任時,透過會議讓村社向公司宣示服從,再度確認村社與公司的盟約。此時期的會議歸順意涵似乎大於統治。

1644年的會議除了宣告Maximiliaen Lemaire的代理長官身分之外,並宣告會議改為年度集會,並確定各集會區將分日舉行,即南路、北路分別召開。公司在臺雇員向來視1644年的地方議會為第一屆,歷次會議的召開也都以該年為基準來算屆數。1644年的會議進一步確立地方議會每年召開的原則,要求各村社確立代表人數,但每年需更換一至數名代表,由較合適者擔任代表,此意味著公司對村社代表的行政派任權,將朝向制度化發展。荷蘭人透過吸納在地菁英,賦予部分政治權力後,村社代表將逐漸轉為公司地方層級統治結構的一環。北路地方議會一開始參加的是通行新港語或西拉雅語的西拉雅族群為主;1644年起陸續加入通行虎尾壠語的洪雅族,以及山地的鄒族。1645年起隨著大肚王的歸順,加入通行大肚語的巴布薩族群和拍曝拉族群;甚至在1648年還加入水沙連等社。南路地方議會包括屏東平原通行大木連語的村社〈即俗稱的鳳山八社〉,恆春半島瑯嶠君主所轄屬的村社〈屬於排灣族群〉,以及全盛時期還包括中央山脈的排灣、魯凱族群。

1945年8月底臺灣議會派下席商務員Jacob Nople接替以去世的Johannes van Keyssel,擔任淡水要塞主管,並奉命主持首屆淡水地方會議。同時,公司派上尉Pieter Boon帶領50名補充新兵一起北上協助地方議會;公司為處理新竹一帶加至閣社的抗貢事件,9月派地方代官Joost van Bergen由陸路北上淡水,延途視察,順道帶同17個村社的長老參加淡水地方會議,首屆會議於10月14日召開,分發出41根象徵公司派任的權杖給與會長老。淡水地方議會的轄境包括北部和東北部沿海地區、淡水河和基隆河沿岸、新店溪和大漢溪流域、淡水河口以西到苗栗沿海地區,以及桃園與噶瑪蘭兩個地區。東部地方議會以卑南社為中心所組成,早在1644年4月於赤崁舉辦的地方議會就有代表參加,當時與會的卑南社代表Poulus因其貴族身分,還被公司視為顯要,但是基於地理障礙衍生的諸多限制,直到1652年6月12日才召開首屆,34社推派代表參加;1655年第四屆增至43社,1656年5月的第五屆還有42社與會。東部地方議會的轄境包括臺東平原以卑南語為主的村社,以及太麻里溪峽谷、金崙溪峽谷、大竹溪峽谷和花東縱谷南段等之村社。

1644年地方議會成為定期集會化,村社代表的任命也正式制度化。村社首長的主要工作有二:一是執行公司政令的主力,若公司為推展貿易與降低治理成本需嚴禁村社發生戰事,此村社首長須負起維持和平工作,並且需要幫助公司逮捕、舉發非法貿易的華商與無公司執照的捕鹿人;另一工作是協助宣教師負責的事務,例如提高學校就學率與教堂聽道出席率。從荷蘭人的村社首長制的工作性質和執行權力,其實並未超過傳統Takasach制度多少,兩者都指是決策執行者,而非制定者;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傳統西拉雅社會的決策來自公眾集會的意見或尪姨的指令,當時轉變成為以公司決議或是宣教師的意見為主。傳統Takasach制度係由特定年齡層男子擔任,任期只有兩年,解職後由較年輕者擔任。但是,東印度公司的村社首長制併無任期限制,雖然說每年考核是否適任,實際執行不少村社都超過兩年,且平均每社都有三到四人,任期至少五年,甚至有任期達15年的案例。政治權力來源既然來自東印度公司,讓西拉雅社會原有的村社層級政治權力獲取方式產生變化,長期把持權力的事成為可能;另外宣教師對尪姨的壓制,也給西拉雅社會的兩性權力地位帶來衝擊。

在荷蘭人與麻豆社的合約中,有規定每年六月殺害63名荷蘭士兵之日,必須攜大公、母豬各一,至長官公所謝罪。這是東印度公司向原住民要求年貢之始。但是,此年貢的性質比較像是處罰、補償的意義,荷蘭人在地方議會時一再告訴代表,納貢並無法補償在學校與教會的開銷,因此年貢其實歸順意義較重。事實上當原住民臣服之後,公司藉漢人在此區域的經濟活動,所創造的經濟利益,遠遠高於年貢本身,除了1630年帶對漢人所發的捕鹿執照之外,1644年開始實施的(貝菐)社制度正是重要的財源之一,詳於後。於是,1647年巴達維亞片面宣告豁免年貢,到了1651年台灣當局不僅廢除貢納,連呈繳教會和老師的經費也都取消,改由公司支付。不過,取而代之的是原住民必須負擔徭役,例如傳送信件行李、出兵討伐番社、擺渡、道路橋樑的修築及維護。到了明鄭、滿清時代,原住民不僅有義務勞動,還要課納番餉,荷蘭時代的制度都被採用。

(貝菐)社制度是將輸出、輸入原住民村社的交易貨品,視為獨佔的經營權,給得標最高的社商包辦。1644年4月公司在北路的虎尾壠、諸羅山、哆囉嘓、大武壠等人口較多的村社試行,讓6至10名社商住在當地與原住民交易,社商每年繳固定金額,各社長老反應也不錯;於是南路鳳山八社和馬芝麟以北至淡水的村社也承包給出價最高的漢人或無雇約關係的荷蘭人;同年11月又將新港、大目降、目加溜灣、蕭壟、麻豆等社視為一群及馬芝麟、東螺、西螺、二林等社為一群承包出去,這是(貝菐)社的濫觴。由於利潤豐厚,社商競標價越抬越高,最後成本都轉嫁到原住民身上,在獨占貿易的情況下,原住民必須用比市價高的價錢買進商品,卻只能以公訂價格出售鹿產。而且(貝菐)社的利益也造成長官與教會的互控,巴達維亞也曾思考在原住民村社社至交易所。1655年已經有麻豆社,甚至南路村社,未透過(貝菐)商交易鹿皮,(貝菐)社制度已經鬆動。不過,(貝菐)社不僅公司控管原住民村社交易與鹿產貿易的制度,也是公司統治原住民的手段,直到荷蘭撤離台灣之前仍維持此制度。進入明鄭時代,(貝菐)社繼承下來,社番「按丁輸納」,透過社商代為繳納餉稅;滿清時代「就田徵穀、計口輸錢」,已經不同於原來交易稅性質,而社商、通事獨佔利益的現象並未改善,導致原住民殺通事造反,演變成族群衝突。

    • 康培德,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 翁佳音,第四章‧西洋遺產:地方會議、(貝菐)社與王田,荷蘭時代─台灣歷史的連續性問題,稻鄉出版社,2008。

麻豆社、麻豆港、麻豆街

麻豆社地處灣裡溪(舊曾文溪)和急水溪兩河之間,西北方是一片漢人稱為倒風內港的潟湖。麻豆社因近於獵區,較其他原住民容易獲得新鮮鹿肉;並以種植稻米、大麥和小米為生。小米主要是做為祭品的原料,稻米才是正餐主食。當時的番米屬於爪哇型稻種,其粒型較中國內地米種修長,麻豆社人的耕作係採粗放;根據荷蘭記錄,麻豆社人每戶需繳1,920斤稻穀,54戶總共要繳10萬斤以上,實在不少,從粗放型態來判斷,種植面積相當廣闊。由於麻豆社址所在遍布竹林、檳榔與家屋,種植稻米和小米的田地分布在周圍地區。麻豆社人還有飼養豬,加上四周的河流和潟湖提供豐富的魚獲,生活於這片海陸交界的土地上,食物資源不於匱乏,因此擁有較多的人口和武力順理成章,而且早就以鹿製品與漢人交易鹽,進行鹿鹽貿易。當1636年荷蘭人征服麻豆社之後,開始施行管制華商居留村社的措施,使得留住村社的漢人大減;不過,荷蘭人成功壓制麻豆社,改變了福爾摩沙的政治生態,卻也開啟了漢人開墾的契機。

原住民過去合縱連橫、互相爭伐,在荷蘭人的統治下,轉變成和平的文明社會。荷蘭人雖然從此可大步開放漢人拓墾,但是所實行的措施仍需考慮原住民的權益和領域。即使到了1661年鄭成功領有台灣,需要更大張旗鼓拓墾,仍然會考慮尊重西拉雅族的領域,所以明鄭一開始屯墾的領地是今茅港尾,而後是哆囉嘓、諸羅山等,依序往北發展,「村社裡外,無不被耕種或圍起籬笆」;而麻豆地區,除從普羅民西亞城到茅港尾的道路兩旁之外,大致都是番社的勢力範圍。當時麻豆社人習慣在居處遍植竹木、檳榔、果樹或蔬菜等,形成完整的生活與農業生產園區,漢人若要進入番社大規模開墾,恐怕也很困難。因此,漢人拓墾方向是從麻豆社東方的茅港尾和官田等地,以及西方的佳里興至鄰近的麻豆口;康雍年間重要的拓墾地點有,在麻豆地域東方的番仔橋埤、崁頂、水堀頭和虞朝庄等,以及在南方的前班和後班等。此拓墾區並非由漢人獨自開墾、佔有,而是漸進式、番漢妥協的方式進行,形成與漢人比鄰耕作,共同發展農墾事業的現象;而中北部的開墾方式,係各墾號向官府或番社承墾大面積土地,以至於造成番社全面遷移,番人只坐收租金的現象。

水堀頭港口早就是番人往來交通的口岸,後來漢人也利用此港口載運行旅與貨物;康熙年間形成的南北官道,由府城通往茅港尾經由此處;清初設有塘汛,軍隊駐防有住於漢人聚居活動;康熙56年(1717)縣令周鍾瑄捐助興建的番仔橋埤,也加速了崁頂和水堀頭的墾務。有了港埠、官道、駐軍和水利設施等有利條件,於是形成以水堀頭為中心的拓墾區,康熙年間的麻豆街可能是指水堀頭這一帶。番人勢力不僅未從農墾區撤退,即使在以商業貿易為主的水堀頭亦居於舉足輕重地位,參與地方事務;以及「四社近府,刁滑健訟」,有能力捍衛自身權益。從康熙到乾隆年間,麻豆地域除西方前班、後班等少數地區外,拓墾活動大多集中在麻豆社域東半部,形成以水堀頭為中心的番漢共同耕作拓墾區,範圍約從番仔埤橋的灌溉區向西延伸,經過崁頂(寮仔部)、水堀頭及其西方的虞朝庄等地。

嘉慶、道光年間,倒風內海淤積,水患日益嚴重,水堀頭港務機能消失,逐漸變成一般農墾聚落。麻豆社人早期人口數本已日漸減少,再加上官員不定期差遣,又須常年維持曾文溪渡運行,還要支配麻豆社廣大區域,已經有點力不從心。相反地漢人移民快速增加,於是以代納番餉或繳納番大租的條件,遂逐漸將原來的麻豆社域改變成漢庄。由於麻豆社址地勢較高,可避免洪水災害,雖無大型水源灌溉,但土地肥沃,適合蔬菜與果樹栽培;再加上麻豆社址位於麻豆地區的中心位置,於是形成新的貨物集散地〈麻豆街從水堀頭轉移到麻豆社域〉;大量移民湧入,造成麻豆社人於乾隆中葉,陸續遷往中協庄後。乾隆中葉麻豆地域開始以麻豆保的形式出現,麻豆保所轄聚落達20庄,不只舊墾區的水堀頭、崁頂和虞朝庄,可能還包括倒風內海浮覆區和曾文溪北岸等聚落,以及漸從麻豆社址演變成漢人聚落的麻豆街,麻豆街位於新興聚落與舊墾區的中心點,於是逐漸乾隆末年以降麻豆地域的新市場圈中心。麻豆社「一畝檳榔一草堂」的景觀,在漢人入墾後,受限於原有空間以及檳榔有利可圖,並未改變麻豆特有的檳榔宅景觀,至道光年間,除生產檳榔外,也成了培植文旦的最佳地點。麻豆庄雖位於交通要道,雖為市街,空間布局卻是一座座檳榔宅,與一般市街商鋪連綿的景象大異其趣;直到道光年間,市街樣貌才有較大變化,形成頂街和下街兩部分,而其他聚落為了與市街區別,乃有角的稱呼。麻豆街的農業發展其重要性不亞於商業,成為農商兼具之鄉街,在台灣市街中獨樹一幟。

    • 曾品滄,從番社到番庄:17至19世紀麻豆地域的拓墾與市街發展,麻豆港街的歷史、族群與家族,林玉茹主編,台南縣政府,2009。
    • 林玉茹,麻豆港及其市街的變遷(1624-1895),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