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和平國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02.02.26校務會議通過
109.09.02校務會議修訂
113.04.29校務會議修訂
壹、 依據及目的: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 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他人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傳播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五、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六、 校園性別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上述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七、 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註1)、職員、工友(註2)、社團教練、警衛、校護、替代役、擴大服務人員等等。
(註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教育實習之人員及實習指導人員。
(註2)職員、工友:指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教育實習學生及交換學生。
參、 防治工作內容:
一、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二、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研習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課程。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八條,教師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校園安全空間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三)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其方式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肆、 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申請調查或檢舉、申復救濟等處理機制及程序:
一、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輔導室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二十四小時內至網路內政部「關懷e起來」通報。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事件時,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知輔導室,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十五分鐘內至網路內政部「關懷e起來」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校園性別事件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輔導室申請調查。
三、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輔導室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四、學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五、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六、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
七、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檢舉)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輔導室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輔導室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
(四)輔導室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輔導室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輔導室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輔導室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六)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輔導室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
(七)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為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應包含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其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曾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八、學校調查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二)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依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九)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一)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二)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輔助;訪談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三)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四)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十五)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被害人及行為人。
(十六)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七)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九、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覆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二)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三)申請人(檢舉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輔導室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3、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4、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5、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6、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五)性平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審議小組調查之。原性平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六)申請人(檢舉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當事人隱私保密及處理人員迴避原則:
一、
(一)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三)人事室或輔導教師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一、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置時,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對行為人之處置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二、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
、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以上處置應由本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十三、本校輔導教師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四、輔導教師應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並依規定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一)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二)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伍、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陸、 本防治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補充規定之。
柒、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