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0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有計畫之宣傳活動。
三、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四、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
六、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依據員額編制及相關規定實際狀況,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學校有公佈及提供教師進修研究之機會,在不影響教學下並應協助教師從事研究、進修、授課、編選教材之工作。
八、學校之行政或活動不得影響教學正常化,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安排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工作時,如有困難者應另訂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質疑時,得由學校召集教師會、家長會等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對於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原則不予受理;但內容情節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得審慎處理。
學校教職員因公涉訟,得依行政院頒「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二、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三、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但遴聘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四、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之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未經校務會議授權而發生爭議時,應由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
十五、教師違反聘約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十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十七、教師違反教師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十八、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教師得拒絶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如有疑義時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解釋認定。
二十、教師之聘期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但因學校減班、停辦時,教師聘期不受聘書之約定。
二十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二、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三、教師應避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之相關法令。
二十四、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以防制校園霸凌。
二十五、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釋。教師法及有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