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18, 2011 11:59:26 AM
發文日期:20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裕總字第081號
受 文 者:各扶輪社(社長、秘書、幹事)
副 本:PDG John、地區秘書長、地區副秘書長、地區執行秘書、地區助理總監、
分區助理總監暨副秘書長
主 旨:函請各社表決修改國際扶輪章程第10章第5條,詳見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建議制定案旨在修改國際扶輪章程文件(國際扶輪章程、國際扶輪細則、以及模範扶輪社章程);為確保扶輪領導人及繼任規劃的連續性,因而建議2013年立法會議要求國際扶輪修改國際扶輪章程第10章第5條。
二、依2010程序手冊第13章規定,由地區建議之立法案可在地區年會或透過舉辦全體扶輪社通信投票,來建議立法案。(RI細則7.020.,7.030.)
三、隨函檢附立法會議建議制定案表決書(附件二),敬請各社於11月30日(三)前將附件填寫完畢後回傳至(04)2227-3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