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應否規範婚姻之性忠誠義務
H202 16 葉蓉
楊舒淵老師
本研究討論婚姻中的性忠誠義務是否應當在民法中被規範,經由文獻分析法與內容分析法檢視現行法條、憲法解釋理由書以及大法官意見書中關於婚姻中性忠誠義務之內涵。從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事由包含「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得知性忠誠義務確為婚姻之必要條件;從民國78年的釋字第242號到民國112年憲判字4號,可推得現今社會對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權日益重視;基於對人格權之重視,釋字第791號將通姦除罪化,但婚姻仍具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說之「親密、排他性」。因此,若配偶一方違反性忠誠義務,將侵害他方之人格法益與配偶間身分法益,為了保障上述二種法益,得出「我國民法應規範婚姻之性忠誠義務」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