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施建新案中被遺忘權的行使標準
H20107胡桂華
楊舒淵老師
隨著網路發展及隱私權意識提升,歐盟法院於2014年首度確立「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即個人有權請求刪除過時、不正確或不具留存意義之個人資料。
施建新案為我國首樁主張被遺忘權之訴訟。本文以三次審判之判決書為基礎,並參考我國過往調和人格法益與表現自由之大法官解釋與意見書,統整、析論施建新的主張及法院的判決理由,進而歸結法院在判決書中呈現之被遺忘權的行使標準,最後指出判決及行使標準之疑義,並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