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得否因前科而影響就業權利
H20131黃鼎鈞
楊舒淵老師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第一項:「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工作權所保障的,為人類自食其力勞動賺取報酬以供生活所需之權利、是創造獨立且有尊嚴的具品質之生活之機會、係不為他人奴役之自由,屬人性尊嚴之展現不可或缺的一環。故,聯合國特別將其歸類為人權之一,並以宣言保障。我國亦在憲法第15條中明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是,我國亦存在許多法律,以不得有前科或特定前科作為就職條件,排擠特定更生人重歸社會。本文出於人權與工作權之立場,以三件釋憲案之大法官論點分析,究竟是否以及在甚麼條件下,得以因前科而影響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