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10月27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0年11月14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4月22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4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4月1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提案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因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予以適切慰問救助,特訂定「學生急難慰問救助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慰問金:
一、學生本人不幸亡故者,核發新臺幣15,000元整。
二、學生本人重傷或重病住院就醫者,核發新臺幣5,000元整。
三、父母因故死亡者,核發新臺幣5,000元整。
四、自有住宅遭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災情形嚴重者,核發新臺幣5,000元整。(若屬全面性之自然災害,再視狀況專案訂定補助辦法)。
第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且家境清寒者(檢附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救助金:
一、學生本人不幸亡故者,核發新臺幣20,000整。
二、學生本人重傷或重病住院就醫者,核發新臺幣10,000元整。
三、父母因故死亡且影響生計者,核發新臺幣30,000元整。
四、家庭突遭變故,影響生計者,新臺幣25,000元整。
第四條 具第二條第3、4款及第三條情事身份者,優先安排工讀機會。
第五條 慰問金及救助金之核發以家庭為單位,如有兄弟姊妹於本校就讀,僅限一人擇一項申請並以乙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事,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認可,不在此限。
第六條 慰問金及救助金之申請期限及核發程序:
由導師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狀況後,協助學生於各項事故發生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簽系教官及系主任後,送課外服學職涯組初審後,簽請校長核定後撥款。由導師領款後轉發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並予以慰問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