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獎學金

聖約翰科技大學「李仁祥獎學金」設置辦法

82年04月30日81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0年04月12日89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2月0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李再添老師為獎掖本校品學兼優家境清寒之學生,特贈款本校,用以設置獎學金,訂名為「李仁祥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基金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以年息收入每年發給一次,獎學金金額為肆仟元整。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每年貳名(日間部學生壹名,進修推廣部壹名),金額定為新台幣肆仟元整,於下學期申請。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未領其他獎學金,前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體育成績70分以上。

三、家境清寒持有縣市鄉鎮公所證明。


第五條 本獎學金設立後,其辦法如有變更或廢止,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與設置人共同協商決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聖約翰科技大學曾明河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

78年09月78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2年10月29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9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曾明河為本校電機科第一屆畢業校友,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因故身亡,家長曾文澤為紀念及感謝學校之培育,特捐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並以孳息收入作為「曾明河紀念獎學金」之用。

 

第二條 本獎學助學金以在校電機系(科)之清寒優秀學生為對象。

 

第三條 本獎學助學金在每學期期初申請,名額以兩名為限。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題製作成績優良者取一名。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取一名。

 

第四條 申請獎助學金之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電機系在校學生。

二、家境清寒者(出具清寒證明)。

三、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

四、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五、未接受其他獎助學金。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之每名金額伍仟元整。

 

第六條 已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若又取得他種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獎助學金。若在同一學期中領取兩種獎助學金者,當予追還。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聖約翰科技大學「李再添獎學金設置辦法

82年04月30日81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0年04月12日89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2月0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李再添老師為獎掖本校品學兼優家境清寒之學生,特贈款本校,用以設置獎學金,訂名為「李仁祥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基金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以年息收入每年發給一次,獎學金金額為肆仟元整。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每年貳名(日間部學生壹名,進修推廣部壹名),金額定為新台幣肆仟元整,於下學期申請。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未領其他獎學金,前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體育成績70分以上。

三、家境清寒持有縣市鄉鎮公所證明。

 

第五條 本獎學金設立後,其辦法如有變更或廢止,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與設置人共同協商決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聖約翰科技大學翰氏獎學金設置辦法

93年10月14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上海聖約翰大學旅澳大利亞校友查麗芳學長為回饋母校並獎助青年學子敦品勵學,特捐美金壹拾萬元整,設置「翰氏獎學金」(Hang`s Scholarship),(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定存銀行成立專戶,原則上以孳息獎助學生,每學期至少二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但情況需要時得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調整之。

 

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品學兼優、五育均衡並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總平均80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家境清寒者。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課外服學職涯組彙整,提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之。

 

第五條 獲本項獎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聖約翰科技大學夏雨人紀念獎學金申請辦法

85年10月8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紀念本校故前校長夏雨人先生對本校之貢獻及注重教育之精神,其家屬、親友、新埔校友會及本校教職員等特捐款設立獎學基金,定名為「夏雨人紀念獎學金」,俾鼓勵在校同學努力進德修業。

 

第二條 本獎學金為每學期核發一次,金額為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核發時間為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底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四月底以前。

 

第三條 本獎學金人選為每年於本校新生入學各系成績優異者中,由各學院推薦二名,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選後取三名並排出優先順序,再經其家屬面試後選定一名。

 

第四條 獲初選得獎同學需附下列資料,以供審核:

一、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年之成績單一份。

二、家長免稅證明一份。

三、新生入學成績。

 

第五條 本獎學金得獎學生,以後若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得續領至畢業為止;否則得自該年級學生中,另選適當人選代替。

一、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每科學科皆及格,操行80分,體育及格。

二、家中清寒有鄉鎮公所證明。

 

第六條 凡得獎學生應致函捐款人,以示謝意。每學年並安排固定時間與其家屬聚會。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校依據其家屬之原意擬定,並經其家屬之認可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於七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聖約翰科技大學 廖振興先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96年09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7年10月22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4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4月2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機械科及紡織科校友廖敏貴、廖敏仁學長為秉承其尊翁廖振興先生之德意,特捐贈新台幣貳佰萬元整設置「廖振興先生獎助學金」,以嘉惠本校優秀清寒學生,並盼得獎人未來立足社會,飲水思源,轉惠後進。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核發乙次,名額為二名,每名頒給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各系、所學生家境清寒,持有證明文件,並經導師推薦者。

二、本獎助學金得獎學生,下一學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領獎

(一)學期課業成績進步且全部科目及格者。

(二)參與學校或社區志工服務者。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經由課外服學職涯組彙整,由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委員」進行訪談。

三、審查小組委員將訪談意見提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核。

第五條 已獲本項獎助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助學金。

 

第六條 凡得獎助學生,應致函捐款人,以申謝忱。他日事業有成,歡迎回饋捐款,共襄盛舉。

 

第七條 本辦法經捐款人確認後,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聖約翰科技大學黃樹業教授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

88年06月17日8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紀念本校故前教授黃樹業先生對本校之貢獻及注重教育之精神,其家屬、親友、新埔校友及本校教職員生等捐款設立獎學金,訂名「黃樹業教授紀念獎學金」,俾鼓勵在校同學努力進德修養。

 

第二條 本獎學金為學期核發一次,金額為每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每學期名額為三名,機械科(系)同學至少一名。

 

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未領取其他獎學金。

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體育成績70分以上。

三、家境清寒持有證明書。

五、持有老師推薦函者。

 

第四條 本獎學金設定後其辦法如有變更或廢止,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與其家屬共同協商決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實施。 

聖約翰科技大學思源獎學金設置辦法

65年06月18日64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1年04月12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4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9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1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建校委員沈祖海先生為念己身受人協助,艱苦成學,飲水思源,特在本校設置獎學金, 捐款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 作為基金,民國100年續由沈先生後學(本校第一屆工設科同學)共同捐贈新台幣 75 萬元整,合計新台幣 100萬元整,並以孳息收入做為獎學金之用,定名為「思源獎學金」(以下簡稱本辦法),用以嘉惠優秀清寒學生,並盼得獎人未來立足社會,飲水思源,轉惠後進。

 

第二條 每學期發給1次,名額定為2名,每名金額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三條 本校各科(系)學生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而合於下列各規定者,均得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表(格式另附),向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申請之。

一、前學期至少修滿十二學分,其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而無曠課紀錄暨其他處分者。

二、修習體育及軍訓課程其成績均達70分以上者。

三、家境確屬清寒,能提繳里長、區、鎮、鄉公所、清寒證明書暨免繳戶稅證明書者。

 

第四條 本獎學金設定後其辦法如有變更或廢止,均由本會暨設置人共同決定之。 

聖約翰科技大學恩典勵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1年06月1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01年11月2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第一屆機械科校友張仲民先生為回饋其母校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並鼓勵優秀及家境清寒之

        學生入學本校就讀,特訂定恩典勵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由張仲民先生於2011年捐贈第一筆款項美金壹萬元整,由學校綜合業務組(出納)收悉捐贈後,立即通知本校

        國際處及課外服學職涯組,並開立當年度正式收據寄交捐贈人。若終止捐贈,則暫停受理申請。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

 一、工程學院資訊工程系及民生與設計學院樂齡福祉與健康促進系等二系學生。

 二、家境清寒,需支持者。

 三、本校系主任或師長推薦信。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發放方式:

 一、本獎助對象為每學年入學本校就讀之優秀大專學生2-3名,每名學期入學註冊後給予獎助學金新台幣

     20,000元。

 二、申請獎助學生須檢具師長推薦函、獎助學金申請表、清寒證明、入學成績證明先送交本校民生與設計

     學院轉捐款人先行初審,其後再送本校學務處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核。

 三、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核通過,依本校請款程序辦理獎助學金核發事宜

 

第五條  已獲本項獎助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聖約翰科技大學「黃蔣月雲女士獎學金」實施辦法

 

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黃蔣月雲女士為本校黃燕玉教授母親,平日熱心公益,關懷弱勢,為能鼓勵清寒學生安心就讀,特訂定「聖約翰科技大學黃蔣月雲女士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限本校日間部民生與設計學院四技在校學生(不含延畢生)申請。

第三條 本獎學金為每學期核發一次,金額為每名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整。每學期頒發一名,每年度共計兩名學生可獲得本獎學金。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各系在校學生低收入戶、單親家庭亦或家境清寒,持有證明文件者,並經導師推薦者。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與操行成績80分以上者。

三、前一學期申請學期實習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五條 本獎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經由課外服學職涯組彙整,由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委員」進行訪談。

三、審查小組委員將訪談意見提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六條 已獲本獎學金者,在學期間只能獲領一次,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學金。

第七條 凡得本獎學金者,應致函捐款人,以申謝忱。他日事業有成,歡迎回饋捐款,共襄盛舉。

第八條 本獎學金辦法經捐款人確認後,提請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聖約翰科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辦法

 

112年11月7日112學年度第112學期第7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 定「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獎勵之。 

第二條 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

 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本辦法。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定之名額為準。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核定之支給標準額度,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

     年六月止。

       三、補助限制:

           (一)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第四條 申請作業:

       一、僑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兩週內,填妥申請表、檢具清寒證明及成績單(一年級僑生免)至學生事務處課外服學職

           涯組提出申請。

       二、轉學僑生另附轉學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第五條 審查作業:

       一、每學年度依據教育部來文,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定。

       二、審查標準:

          (一)依本校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積分量表評定申請人積分,並據以排序決定初審名單。

          (二)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二年級以上之僑生以積分量表之總分排序,若有同分之狀況則依清寒積分之高

                低排序。

          (三)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得於各年級之分配名額原則內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經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查符合資格者,依年級及成績排列順序造冊一式二份,報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