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8年11月0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學生注重體育活動,培養優良體魄及學業並重的精神,以達到教育宗旨,特 訂定「卜雅各教授「體育」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頒發獎金金額及名額:
一、獎金金額:新臺幣3,000整
二、名 額:一名
第三條 頒發標準:
一、該學年度得本校之各項體育競賽表現特優者。
二、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
三、操行成績列為甲等者。
四、如人數超過名額時,得以其所得體育獎章之等級決定優先錄取條件。
第四條 本獎學金採候選方式,如學生有上列標準者,經學務處 體育健康諮輔組推荐。
第五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8年11月0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體育獎學金為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前組員何惠群先生為響應葉前校長基棟博士提倡體育推廣愛心行動,特訂定「何惠群先生「體育」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全部為新臺幣3,500元,每年以其孳息收入發給獎學金。
第三條 本獎學金委託體育健康諮輔組甄選學生一人,頒給獎學金參仟伍佰元。
第四條 凡欲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得依下列條件甄選之:
一、學年內需全部學科及格,操行70等以上,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年內破全校最高紀錄之體育記錄成績,或代表本校參加校外體育競賽獲優異成果者。
三、參加本校校慶運動會其成績特優者。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七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90年04月19日89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04月2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4月1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透過在校社團活動,養成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發揚愛校護校精神,實踐校訓,增進校譽,特訂定「社團服務熱心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每學期核發六名,獎學金金額為每名新臺幣6,000整。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服務熱心,表現優異者,經填表申請由社團指導老師列舉具體事項推薦送至課外服學職涯組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凡曾任本校登記合法之社團負責人或幹部,服務期限至少一學年度以上,且仍在社團服務者。
二、學業平均成績70分或各科全部及格,操行成績80分以上。
第五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聖約翰科技大學「班級學優獎學金」設置辦法
81年09月15日81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87年10月27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4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4月1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4月1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0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爭取榮譽,保持最高成績,特訂定「班級學優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給獎對象為每學期各班績優學生且以給獎時仍在本校就讀者為限。各班學生人數超過30人(含)者獎前3名,20人者(含)以上不滿30人獎前2名;不足20人者獎1名。受獎學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在70分以上。若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行成績高者得獎。獎金金額分別為第一名新臺幣3,000元、第二名2,500元、第三名2,000元整,且獲獎同學若有轉學者,由名次次高者依序遞補,但轉系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獲獎學生另頒獎狀乙紙。
第四條 本校開設之雙軌旗艦專班、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新南向專班者,不列入獎學金發放。
第五條 依本辦法給獎之學生不受本校其他獎學金「不得重覆申請他項獎學金」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獲本獎學金同學有責任協助課輔小老師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113年11月0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研究人生哲學之風氣,特訂定 「博文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頒發一次,就修讀人生哲學課程之學生中選出成績最優者一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整,另頒獎狀乙紙。
第三條 本獎學金定每學期開學時,由學務處會請教務處列人生哲學成績最優學生三名,並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之,並依下列優先次序核定之:
一、人生哲學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較高者優先。
二、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行成績較高者優先。
三、學業暨操行成績相同者,以體育成績較高者優先。
第四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100年07月0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13年11月0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第四屆電子科暨橄欖球、足球、桌球隊校友張譽興學長為回饋母校並鼓勵同學熱心參與社團及培養卓越Sportsmanship及Leadership,特致贈新臺幣100元設置「聖約翰科技大學海鷗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特訂定「海鷗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提供(1)優良社團貢獻獎(2)傑出體育表現獎。績優團隊取兩隊,每隊頒發獎學金20,000元;個人部份每年級取一名計四名,每名頒發獎學金10,000元,獎項及年級之名額可依申請狀況做彈性調整。
第三條 申請及評選:
一、資格:參與本校成立之社團成員及運動員代表,需提供前兩學期之成績單(一年級學生則提供前一學期之成績單)。
二、時間:本獎學金於每學年下學期辦理。
三、方式:以團隊或個人方式報名或由學校及教師推薦。
四、評選方式:由海鷗橄欖球隊初審後,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進行複選。
五、評選標準:依貢獻度、傑出事蹟及所達成之具體績效為主。
第四條 已獲本校其它獎助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獎學金。
第五條 獲獎名單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後,安排於每年校慶典禮公開頒獎。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65年06月18日64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2年04月11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0月14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4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9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0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砥礪德行爭取榮譽,保障最高成績,特訂定「聖公會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以當年度四技畢業班班級數分別超過(含)10班,取2名;低於10班,取1名,每名發給新臺幣10,000元。
第三條 本校四技應屆畢業生,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由學生事務處請教務處開列各系科應屆畢業生在校成績第一名名單(四技三年半),檢送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陳校長核定後於畢業典禮頒發。
一、每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者。
二、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三、軍訓及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
四、從無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新埔工專第一屆校友為慶祝學校改制聖約翰科技大學暨紀念母校創校40週年,特募款設立本獎學金,並以學號前二碼命名,期獎勵在校同學傳承德智體群優良校風。
第二條 本獎學金捐款方式:
一、由第一屆校友按年度自由捐贈美金$1,000元、美金$500元或台幣$30,000元、台幣$20,000 元、台幣$10,000元等;再循本辦法統籌運用。
二、若個人年捐贈超出以上金額,可另指定用途。
三、捐款人註明學號、中文姓名及「捐贈五六獎學金」,於每年12月31日之前匯寄下列帳戶或地址:
(一)國內:匯入「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167100052482、戶
名:聖約翰科技大學。
(二)國外:開具個人支票(抬頭:St. John’s University),逕寄「25135台北縣淡水鎮淡金路四段499號 聖約翰科技大學 課外服學職涯組代收」。再由課外服學職涯組交予綜合業務組(出納)轉帳。
四、學校綜合業務組(出納)收悉捐贈後,立即開立當年度正式收據寄捐贈人。
五、每年12月31日為彙整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延後彙整),除彙整當年度捐贈總額,並決定可分配名額、金額(每名至少一萬元整)及確認下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受理申請事宜。
六、每年4月底,課外服學職涯組將年度捐贈總額及獲獎名單函寄「新埔工專第一屆校友聯誼會」會長知悉。
七、此項捐贈若有任何餘額,則轉作為下學年度本獎學金之使用。
第三條 審核標準及程序:
一、凡本校各系、所學生上學期成績符合下列三項標準者,得於下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學期成績全部及格且總平均80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80分,且學期無曠課及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體育成績70分以上(未修者請檢附證明)。
(四)按所及系分類,系再分修習與未修習體育者,總計共分三類群組計分、排序以篩選獲獎人。
(五)三類群組分配比例分別為:
1.研究所:佔總名額2/5;
2.各系(修習體育者):佔總名額2/5;
3.各系(未修習體育者):佔總名額1/5。
二、依申請人總成績排序,再依年度可分配名額篩選出獲獎名單。若總成績同分,則依學業分數排序;若學業分數又同分,則再依操行成績排序。
三、獲獎名單提請學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於校慶典禮公開頒獎。
四、已獲本項獎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學金。
第四條 本辦法經「新埔工專第一屆校友聯誼會」確認後,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7年12月1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89年11月09日89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4月1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0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0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0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4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0月26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參與校外各式競賽,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代表隊或個人代表校參與校外正式比賽,成績優異,合於頒授規定輔導單位提出
申請,並經獎助學金委員組成校外競賽獎勵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頒發之。
第三條 頒授標準及範圍:以正式組成之代表隊(含個人),參加大專及全國或直轄市及縣、
市性質之相關比賽。
第四條 獎勵標準區分如下:
一、 參賽級別認列標準
(一)國際性:國際競賽應至少三個國家(含)參與競賽,或在他國舉辦之競賽。
(二)全國性:
1.獎狀須為教育部或中央級政府機關用印核發。
2.實際參賽對象,涵蓋台灣地區北、中、南、東之其中三個區域以上,參賽隊伍達三十隊且十五校以上者。
3.第一款參與競賽國家在二國以下者,以全國性競賽及別認定。
(三)地區性:實際參賽對象,涵蓋台灣地區北、中、南、東之其中二個區域,參賽隊伍達15隊(人)且8校以上。
(四)國際發明展:得申請獎勵之項目
1.國內: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
2.國外: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每年度著名國際發明展且需有台灣組團單位參展為原則,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莫斯科俄羅斯阿基米德德國發明展、馬來西亞ITEX國際發明展、韓國首爾國際發明展覽為優先。
二、獎金頒發標準:
第五條 同一作品於不同比賽中獲獎者,僅能擇一申請獎勵,個人、團體獎項可各申請乙項,頒給獎金以該次比賽中則最優一項申請,國際發明展僅能申請該級別獎勵。
第六條 申請時間:賽後一個月內。
第七條 若有未盡事宜,另專案提獎學助金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98年04月1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董事會為感念前校長楊敦和先生對本校之卓著貢獻,特致贈100萬元作為其獎勵金。楊前校長本著對本校學生之關懷與愛護,慨然捐出其獎勵金並設置本獎學金,俾鼓勵在校同學努力進德修業,特訂定「楊敦和先生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原則上以孳息獎助學生,每學年至少3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整。惟視情況需要時,得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調整之。
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各系、所學生家境清寒,持有證明文件,並經導師推薦者。
二、本獎學金得獎學生,下一學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續領之。
(一)學期課業成績進步且全部科目及格者。
(二)積極參與學校或社區志工服務者。
第四條 本獎學金配合本校校內獎助學金作業流程,申請人應於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由課外服習職涯組彙整,提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核。
第五條 已獲本項獎助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校其他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07月0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0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績優運動員持續訓練為校爭光進而提升學校知名度,強化校園運動風氣,特訂定「聖約翰科技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培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符合教育部運動績優入學管道資格者,組訓正常並參加比賽之選手。
第三條 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者,若為團體項目,需為登錄出賽名單之選手,參加比賽數達10隊以上者,依獎助金額全額補助,未滿10隊補助獎助金額三分之二,名次依照各項運動競賽實際參賽隊(人)數及名額錄取規範。
二、申請本補助獎助金之學生,需符合前學年(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均達60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助金補助類別及程序
一、獎助金補助類別
(一)前學年參加亞、奧運會、世大運獲得前8名,就學期間學雜費、住宿費全額補助。
(二)前學年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大專體總主辦聯賽最高級之比賽或大專體總主辦其他全國性賽事獲得前3名者,本學年學雜費、住宿費全額補助。
(三)前學年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大專體總主辦全國性之比賽獲得4-8名者或全國單項協會主辦全國性之比賽獲得前3名者,本學年學雜費二分之一補助、住宿費全額補助。
二、申請程序
(一)受獎學生須先完成註冊繳費,開學後一個月內再行申請本獎助金。
(二)受理單位:由體育健康諮輔組彙整申請資料,統一向獎助學金委員會提出申請核可後,由招生組辦理請款事宜,若超出本年度招生組編列運動績優培育經費預算,依比例原則分配方式給獎。
三、應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表一)。
(二)獲獎證明文件(參賽獎狀正本或獎牌(盃)附參賽證明乙份)。
第五條 減免住宿費規定
依本校「獎助住宿學生宿舍規範實施要點」辦理。未依時完成住宿申請,視同放棄。未入住學校宿舍者,不予補助其住宿費。
第六條 如發生下列情形者,該學期停止或繳回獎勵:
一、凡申請本獎助金者,不得再以同比賽申請校內其他獎助金,如發現重複申請,擇優給予補助,並追繳回其餘獎助金。
二、體育健康諮輔組裁定不能與教練老師配合及不能正常參加訓練和比賽者(含運動傷害而中斷練習者)。
三、本獎學金於每學期結束前發放,受獎勵之學生在學期間記大過(含)以上者或中途休學、退學須繳回該學期已領之全部獎助金,不得異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87年12月10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0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4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校內各式競賽,爭取榮譽,特訂定「校內競賽成績優良」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班級代表隊或個人代表班級參與全校性、系際盃、年級間藝文、音樂、體能等之正式比賽,成 績優異,符合頒授規定,經申請核定後頒發之,並將其簽核結果提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第三條 頒授標準及範圍:凡參加第二條所訂之校內相關競賽,成績優異之個人或團體。
第四條 獎勵標準區分如下:
1.個人項目:獎金頒發標準
名次 /獎金
第一名 / 1,200 第二名 / 1,000 第三名 / 800
備註: 若參賽人數少於十名,則各名次獎金減1/3。若個人參加體能競賽破全校紀錄者,獎金加倍。
2.團體項目:
名次/獎金
第一名 / 5,000 第二名 / 4,000 第三名 / 3,000
備註:
(1) 報名隊數少於十隊(但科際盃比賽不在此限)則各名次獎金減少1/3。
(2) 凡隊數超過40隊以上,獲四、五、六名,比照第三名之金額依名次遞減500元發給。
(3) 該項獎金優參賽團隊員依人數平分並造冊請款。
(4) 各科所承辦之科內競賽暫不實施。
第五條 申請手續:由承辦單位於賽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競賽辦法及成績證明,再送課外服學職涯組辦理。
第六條 若有未盡事宜,另專案提獎學金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